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尚未生效债权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合同尚未生效债权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受让人把《债权转让协议》交给债务人,债务人拒绝还款会遇到什么结果?【欢迎讨论】?
根据提问人的描述,本人认为应从两个方向考虑:
一、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先应当排除了被限制的可能性。
《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本条可以理解为,应该由原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理由:债务人与原债权人有经济往来,此外第三人来通知,有违常理。
结合本案所述,先要审查甲乙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可以转让,其次有效的通知后债权转让才对债务人生效。
二、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法》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结合本案所述,乙对甲的抗辩权,在债权转让对乙生效后,也可以对丙行使相应的抗辩权。
如上回复,可供参考。个案有个案的千秋,具体的合同纠纷,还需要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方可提供更为精确的法律意见。
根据赵力加律师在《最高法院:合同效力是有相对性的》一文中的阐述(以下是对文章的部分摘抄,未做改动):
合同作为基于意思自治而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的法律关系,其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拘束力,就是合同相对性原则,也就是只在签约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拘束力,具体言之,只有合同当事人才享有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并承担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签约相对方形式合同权利,并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
★赵力加律师特别提醒: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加区分的情形,甚至以合同生效要件去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等。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需要结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加以准确认定。
★法律特别规定,债权转让通知,通常在送达债务人时生效,最好由债权人亲自通知,第三人未携带授权代理文书的通知一般被认定欠妥或无效。债权转让协议本身,与债权转让通知是有差别的,债权转让协议若无债务人签署,则根据相对性原理只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生效,这种情况下的债权转让协议不是让债务人向受让人偿还欠款的正规文件;债权转让通知才是原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正式文件,它可以直接约束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还款。
曱乙双方的协议是合法的,甲乙双方转存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如甲方不转一百万还是你乙方还,如甲方找丙方你乙方还是要还一百万欠债,欠债还钱无可后非!举例,甲担一挑确担不起他可不可请其他人担回家,是百分之百可以的,法律要符合实际情况来定。
债权能不能转让我们先不讨论,假设是依法可以转让的。
首先,债权转让,对于债务人来说,送达即生效。债务人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其再向原债权人履行的行为无效。债务人届期拒绝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可以提起诉讼。
其次,债权转让后,对于原债权人即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对债务人履行承担担保责任。
诉讼中,如果债务人对债务履行主张抗辩的,一般会将原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尚未生效债权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尚未生效债权债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