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院判决的债权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法院判决的债权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法院判决生效后,欠款人通过法院向出借人给付的一部分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
在执行程序,分期给付的执行款项是先给付本金?还是先给付利息?执行实践中一般都这样对待。
主要看判决条款,如果没有额外判决先给付利息,后给付本金的,早些年的执行办法认为,应当先给付本金。理由是不能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法院应当尽快结案。有人说,这违反《合同法》,告诉你当时《合同法》还没有像现在这样的规定。
后来,最高法院下了司法解释,要求“本息并还”。与之同时规定的还有,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事实上,真正能算明白“本息并还”的人很少。所以,在执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有计较的,告知他们委托银行去算,当事人本身是金融系统的,他们自己就算。其他的,对于标的额较小,不斤斤计较的,仍然按照“先本后息”办法计算。而标的额大,斤斤计较的,双方自行找银行计算。
又据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本人认为执行实践中“本息并还”原则最公平,“先本后息”原则符合司法精神,不宜按“先息后本”原则执行。
欢迎同行和法律界人士探讨和批指。
既然成了“判决”,就必经了调解而未达成协议,夲着对不履行归款义务并拒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产生执行,所以依法执行本身除完成维护权利人权益外,还含有对责任方的依法“惩罚”,在类案应该“本息并算”并还,再逾期未履行的余额部份,还要加收延误金
民间借贷案件中,大多数都是因为借款人没钱或资金链断裂导致不能按约定还款。当然,不排除极少数老赖型有钱也不履行。所以,基于借款人实际财力,还是协商解决为好。
大多数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基本都是穷尽了所有办法也不能得到款项时,才会去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一般都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否则,即使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也是执行不能的。当然,申请人为了自己判决书不超过执行时效,还是要在两年内及时提出执行申请的。
因为一方已经申请法院执行了,所以多数被执行人还是希望把判决书确定的款项交给法院,然后由法院转交给申请人。这样被执行人感觉对自己更有保障,防止日后与申请人纠缠不清。那么,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的款项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是利息还是本金?
按照法律与部分地方性法规相应规定,民间借贷双方对偿还的借款及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即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一般先偿还利息。即被执行人部分履行的款项应该认定为利息,当然,这个利息必须合法有效的利率计算出来的,超出法律规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双方最好事先有书面约定利息及借款人偿还借款顺序的明确约定最好,不然不利于解决双方之间的执行问题。没有约定的,只能视为利息优先偿还原则。
记住了吗?小伙伴们,希望你们以后多多了解一点法律常识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院判决的债权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院判决的债权债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