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擅自变更主债权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擅自变更主债权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审判决后对方变更了法人及公司资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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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的问题很具体,给您提供一些分析和建议,希望有所帮助: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问题
1、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有区别的,简单说就是,法人是个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个人,您提到的应该是对方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更换法定代表人。
2、个人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问题对您追索债权影响并不大。申请强制执行后,法定代表人(个人)并不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失信人名单对象只限于法人组织(公司),而强制执行重要作用是限制消费令,只要把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的直接责任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即可,这样就可以限制乘坐飞机、火车、住宿、旅游等。
二、降低注册资本问题
1、降低注册资本需要经过严格法律程序,其中,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一审判决后对方上诉行为,目的是避免判决生效而形成债权,留足时间完成降低注册资本。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担全部债务,注册资本降低,赔偿能力也就降低了。
2、这家公司降低资本程序违法,且影响了债务履行,可以起诉其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议维权途径
1、凭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把公司列入失信名单,要求向把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的直接责任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先限制住。
2、如果对方以公司无财产赔付,起诉他的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起诉费用不高,时间不会太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擅自变更主债权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擅自变更主债权债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