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股东之间有债务关系造成股东出资不及时,该怎么办?
一码归一码,个人之前的债权债务不能与公司的出资义务予以混同。应该让未及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明了其延误出资的风险,从而起到催促作用。
首先,如股东未及时出资,将会对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现金流有影响,很有可能让公司因缺资金而错失商业机会,承担利润上的损失;
其次,公司分配利润的方式,如无特殊约定,法定上是按照实缴出资金额比例进行分配,如股东未及时完成实缴出资,将影响其分红权的行使;
最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从股东不履行好出资义务,应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首先,这是两个法律关系。股东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影响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解决方案如下,仅供参考:
1、股东会(股东大会)可以要求未及时履行出资股东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限期履行出资义务。限期内未履行出资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以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
在公司对外有负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达成协议,经过股东会同意后,可以把出资义务在债权金额范围内转给承担债务的股东。由承担债务的股东承担代替出资义务。
总之,法律关系要理清,否则要自行承担后果。不能把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履行出资义务混为一谈,这是两种不同法律关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