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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
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同时也对能够转让的债权作出了以下限制: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应当是与人身没有密切联系的,比如借钱产生的借贷合同。而相对的,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债权不能转让,如抚养费、赡养费等。
(二)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在合同中约定禁止转让债权的可以是明确规定绝对不能转让,也可以是附条件的不允许转让,但是只要是当事人符合法律的约定都有效,如果债权人未按合同约定而将债权转让,则该转让无效。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我在信用社贷款二十万元,信用社为了改制需要,让农牧公司代我还清了贷款本息。信用社以短信的方式,通知我此笔贷款已经还清。现在,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让我还贷款,理由就是,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转让无效。
请教行家.1:这种情况是债权转让还是债务转让?2.法院会怎么判?(注:农牧公司是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后,信用社划走的)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债权转让,是否发生效力?
六度君最近了解到一个关于债权转让问题的案子,债权转让真实有效,受让人向法院起诉,令债务人还款,却被法院驳回,那么到底是为什么会被法院驳回?
案件详情
李某自2002年开始,与胡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两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李某感觉不妥,要求胡某出具欠条或借款证明。
胡某理解李某做法,并于2004年的2月25日向李某出具了欠据,承认其欠李某的款项共计22.4万余元的事实,但是却未还款。
由于种种原因,李某将与胡某之间的债权转让给了刘某,胡某时至今日仍未还款,刘某多次要求胡某偿还债务,胡某称自己并不知道债权转让的消息,只对李某有还款义务。
刘某多次讨债无果,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偿还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法院受理,经了解双方详细情况后,法院驳回刘某的诉求。
前提条件就设定了债务人不知道,那就肯定无效了,所以想让转让债权有效,首先要通知债务人,通知就是要让债务人知道有转让一事,而且在法庭上还要有证据证明通知过债务人了,所以自己去考虑怎么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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