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结清能否公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结清能否公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夫妻共同债务公证后有法律效力吗?哪些才属于共同债务?
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承认约定的效力。约定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是登记或者公证。登记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是公证处。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克服离婚当事人对共同债务举证不能的困难,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审查和认定。对此项制度,国外早已实行多年,法国民法典、西德男女国权法、瑞士民法均载有条文规定。
夫妻债务公证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为、文书经过公证后可以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如果发生诉讼,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或文书可以直接采证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想要将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公证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前提是夫妻双方自愿,且程序合法。
但是!夫妻共同债务公证,损害到第三人利益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话,公证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毕竟很多老赖,通过表面合法的方法,将财产转移到妻子儿女的身上!
为了规避这种现象,如果夫妻共同债务公证,损害到第三人或者债权人的利益,且第三人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所借借款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的话,公证会被认定为无效,债权人仍然可要求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以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偿还相应债务。夫妻一方偿还后,可以根据公证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除非债权人借钱给夫妻之前,已经知道夫妻双方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那么,承担的债务,按照约定有夫妻其中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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