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起诉追讨债权人一定要在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吗?其它法院行吗?
可以到出借者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中,争议标的为货币,在还款时接受货币一方是出借者,因此出借者所在地为管辖法院。
有支付宝账户转账记录和债权人信息,可以先起诉,起诉之后律师可通过申请调查令,前往阿里巴巴调取付款信息、收款方的实名信息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对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转移进行了规定,原告提交转款依据,可认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若被告否认是借款,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如有其他疑问,请关注我,联系我解答。
起诉追讨债权人一定要在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吗?其它法院行吗?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是原告所在地法院。当然,这个都是双方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告诉请要求偿还借卵,这是交付货币的行为,那原告一方应当作为接受货币所在地,故原告所在地法院也是有权管辖法院之一。至于能否追回自己的钱,这个属于执行问题。执行能否到位,这个取决于对方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有财产,没问题,没财产,那有可能就没法追回自己的借款。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民事诉讼法有很多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只是一般是被告地。如果是公司就看公司登记地在哪里。这只是一般规定。合同纠纷的话,就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债务人是否一定要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若存在合同协议管辖的情形下,首先应向协议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协议的范围应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且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不存在协议管辖的情形下,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是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这并不是一定的,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你好,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起诉追讨债权人一定要在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吗?其他法院行吗?”
首先抛出个人观点:起诉追讨债权人不一定要在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其他法院是可以的。
(PS:更正一下题主题目描述中的错误。题主应该是债权人,对方是债务人。)
这个问题是针对管辖权所提出的问题。众所周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以被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的,但是某些特殊情形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案件法院管辖,是可以在原告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题主相关的问题“民间借贷债权发生地都是2016年广州某单位”可以得出,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没有对借款合同的合同履行地进行明确的约定,因此可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今2020年欠款人和出借者均不在广州”,题主可以向自己目前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为何不支持对被告债权进行保全?
保全是种具有风险的应急措施。在被告具有财产转移,或者可能丧失赔偿能力的前提下,原告可以采取的措施。如果保全错误了,是要赔偿的。保全一般是对财产进行,对确定的财产性的权利也可以,比如股权,债券等。
但是,被告的债权如果不确定,法院无法保全,因为被告的债务人到底履行与否并没有定论。如果他也履行不了,这个债权就是空头支票,法院保全也毫无意义。反倒是被告可以利用这样的漏洞,用空债保全代替实物保全,大肆逃避保全措施,从而实现逃避债务的目地。
你所谓的“债权”是否确定,如得到债务人的确认或者法院的判决确认,如果没有的话,该所谓的“债权”可能会有不确定因素。另外,“债权”本身不适合法院保全,保全就是要涉及到“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的权益或资产,在本案中法院是无权干涉到案外人的资产的。只有在执行阶段,行使代位权,代为向“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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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债权,属于他的资产范畴,依法是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通过书面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不得向你的债务人偿还和转移支付。
至于你说的法院为何不支持对被告的债权进行保全,这种做法有待商榷。从债权是否确定的角度分析,债权包括两种,一种是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一种是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根据你的情况分析法院不给你做保全的原因,应该是基于该债权尚未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
从我个人实践及法理分析,即便是没有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做财产保全也是可以的,因为保全并不等于执行,保全只是禁止向债权人支付或转移支付,对次债务人并未造成任何影响。
能否对被告债权申请保全?
对于第三方来说,人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只能以“协助”的名义“恳求”,而不能强制保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大多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还是十分重视的,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但是在法院执行中,没有权利强制执行,比如拘留第三方当事人、强行扣款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的债权很难把握,就是真的存在,第三方也是以种中理由拖延、拒绝承认“自己有钱”。所以“真凭实据”的债权几乎没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