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债权债务的转让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规定,债权可随意转让,债务转让需要经债权人同意。
首先,债权转让合同,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对于债务人来说,债权人需要将转让通知债务人。
比如,张某欠我钱,我可以随时将债权转让,因为钱是我的,我当然有处分权。只是,如果要对张某生效,我还需要将债权转让通知到张某。
债权是权利,权利可以自由转让。
其次,债务转让合同,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门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道理很简单,不同的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不同的。普通人可以还债1万很容易,债务转给一个乞讨者,他可能就还不上了。普通人还1000万的债很困难,但让马云来还,就是小菜一碟。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转移债务是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法》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以上是法律的规定,简单明了。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便可以转让,而债务人转让债务须经债权人同意,主要是涉及到债务清偿能力变更问题,如果债权人同意了,就不会产生纠纷。至于转让的债权或者债务,原有抗辩理由依旧可以适用。
债权转让时,若无限制的话,通知债务人即可,程序非常简单,也不会出现不良后果。
债务转让时,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为避免麻烦,可以采取第三人代付款的方式,既简单,又不会也出麻烦。
我们知道,债权是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的,转让债权后,需要通知债务人,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那么,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法律规定哪些债权不能转让呢?债权转让债务人不同意又怎么处理呢?
一、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对于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就是要把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分开来谈。
首先是债权转让: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而第八十条规定的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时需向债务人履行一个通知义务。
接下来看看,债务转移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从以上截图可知,债务转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和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并且很重要的是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1、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以企业名义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事实上是属于原投资人个人所有,当企业脱离原投资者甚至解散时,债权债务并未发生消灭之事实,原投资人仍可享有对其经营该企业期间形成的债权,同时也承担清偿其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因此,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产生纠纷,如属原投资人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确定主体资格时应以原投资人为主体,由原投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出让人(原投资人)与受让人(新投资人)之间如果达成了由受让人继承个人独资企业原债权债务的协议:受让人同意承担出让人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并取得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同意的,又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并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出让人同意将债权转让予受让人,并已通知了企业债务人的,发生纠纷时受让人作为诉讼主体。
债券的发展史?
在证券中,债券的历史比股票要悠久,其中最早的债券形式就是在奴隶制时代产生的公债券。据文献记载,希腊和罗马在公元前4世纪就开始出现国家向商人、高利贷者和寺院借债的情况。进入封建社会之后,公债就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封建主、帝王和共和国每当遇到财政困难、特别是发生战争时便发行公债。12世纪末期,在当时经济最发达的意大利城市佛罗伦萨,政府曾向金融业者募集公债。其后热那亚、威尼斯等城市相继仿效。15世纪末16世纪初,美州新大陆被发现,欧洲和印度之间的航路开通,贸易进一步扩大。 为争夺海外市场而进行的战争使得荷兰、英国等竞相发行公债,筹措资金。在1600年设立的东印度公司,是历史上最古老的股份公司,它除了发行股票之外,还发行短期债券,并进行买卖交易。美国在独立战争时期,也曾发行多种中期债券和临时债券,这些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便形成了美国最初的证券市场。19世纪30年代后,美国各州大量发行州际债券。 19世纪40—50年代由政府担保的铁路债券迅速增长,有力地推动了美国的铁路建设。19世纪末到20世纪,欧美资本主义各国相继进入垄断阶段,为确保原料来源和产品市场,建立和巩固殖民统治,加速资本的积聚和集中,股份公司发行大量的公司债,并不断创造出新的债券种类,这样就组建形成了今天多品种、多样化的债券体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