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处理协议起诉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处理协议起诉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与已经注销的分公司的债权,应该到哪里起诉?
一、分公司注销的,应向谁主张权利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应该向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主张权利。
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解决争议。”
这属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对纠纷管辖权的约定,但是却是约定不明。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管辖主体的选择的约定应该是明确具体的,即某地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仅仅是选择在某地解决争议,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因为在当地解决纠纷的机构有很多,除了法院外,还有仲裁委员会,调解机构等,没有选择管辖主体,属于约定不明。这样的合同约定条款无效。
如果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就是有效的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处理协议起诉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处理协议起诉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