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合同签订中债权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合同签订中债权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个人名下债务由个人承担,这样是否有法律依据?
这样签约在你们两人之间是合法的。
首先该协议属于你们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期间内对各自名下债务的一种约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但是,你们双方之间的协议是不能对抗债权人,因为该协议是你们双方之间的约定,为保护债权人利息,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名下的债务承担了还款责任,还款一方可要求另一方依据协议承担还款责任。
这是违背法律的行为。
虽然《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是这种财产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而且必须是物权和债权,不能是债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你们夫妻双方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归个人,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逃避债务之嫌,是无效的法律行为。
为家庭生活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即使偿还不上,离婚时,双方也要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该约定仅在夫妻内部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且不能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夫妻双方之间对债务的约定只能约束夫妻双方,对于不知情的第三方而言是不具有约束力的,第三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夫妻双方或者任意一方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夫妻任意一方还债后可以向另外一方追偿。
职工代用人单位垫付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双方是否就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1、仅仅垫付的行为,证明效力还不够。
2、社保分两部分,单位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从操作程序上说,一般是社保中心直接从单位账户扣费。
3、若员工帮单位垫付费用的,与单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首先,我们要理解清楚,企业交纳的社保费用,包括职工个人的一部分,也有企业缴纳的一部分。一般职工个人交纳8%,企业交纳20%的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的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实行代扣代缴,当然是从每月的应发工资里。
但是也有一些违法单位,直接从个人工资里扣除单位和个人的全部保险费。
正常来说,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里扣缴的企业承担部分,被查实的话,劳动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退还给个人。
但问题在于被查实。
一般需要提供出你们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约定。但是劳动合同很多只是流于形式,公司约定一般写不低于最低工资之类的标准。
另外一种切实的做法,是工资表里提供出你的工资标准,然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单位承担部分被列入扣减了。这个需要查单位的会计凭证。一般个人也很难弄到相应证据材料。
如果是职工主动带用人单位代交保险。劳动部门是不管钱是从哪里来的,只要是保险费,你来交,就会收下。如果想要证明是个人代交的,必须有职工和单位签订的借钱或者垫付协议,以及约定的还款事项。如果没有,想索要回来真的太难了。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情况是这样的。企业一直拖着职工的保险不交,最后职工被逼无奈,为了退休或者其他新就业单位就业,自己垫付了费用然后离开或离职。
如果没有证据材料证明是自己垫付了企业承担的社保费,那是无法要回来的。劳动部门无法支持,尤其是不能只凭口头说,或者自己的出款清单。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合同签订中债权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合同签订中债权债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