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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启动试点,破产后欠的钱还需要还吗?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个人破产制度这今天在朋友圈很火,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解读大家都有所不同,很多人都说个人破产制度成立后,或许会出现很多故意欠债不还的情况。不可否认大家的担心也是有道理的,借此机会简单谈谈我的观察。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其中《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这句话是在所有的语言中我感觉最有用的,其他的个人感觉目前的公司破产法足以适用。几点愚见:
第一、我国所有的公司包括股份制、有限责任等都是有限责任,但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却是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在公司的所有资产被依法抵债后如果还有欠债还需要以私人财产进行赔偿。这点是完全不合理的,这样的情况下无疑会影响小企业的发展和很多人的创业积极性。一个好的创业环境确实需要社会和法律给予“再来一次”的机会。但是也并不是没有解决方法,其实公司破产法直接给予个体和独资企业破产清算规定即可。
第二、允许个人破产后,自然会倒逼一些金融机构加强对于风险的管控。这点其实是可以理解的,过去因为很多企业都具有担保责任制度,很多企业要想获得银行贷款和资金支持必须签订这样的一份担保。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之后担保人制度或许就没有必要存在了。那么银行在对于企业进行贷款发放的时候就会更加谨慎对待。要知道我国的银行其实大多数都是股份制银行,也是会被允许破产的,只是很多银行有国有成分大家忽略了而已,这点大家要清楚。
第三、个人破产制度推出很可能是为了处理“不良资产”铺路。看到这则消息后,其实好处最大的其实就是金融机构和地方。举例,对于很多地方来说,地方对于地方国有企业都是具备无限责任的,因为种种原因地方财政不得不对国有企业进行持续输血,因为什么?不允许破产。虽然说有公司法规定可以允许企业破产,但是国有企业主动破产的很少。大多数都是进行兼并重组或者资源整合,为什么这样?因为所有的地方都害怕受到牵连,毕竟是国有企业。
第一、个人破产制度成立后千万不能成为欠债不还的“保护伞”,可以理解为以德服人的法制化。还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是个体工商户,比如出现某种经营问题导致破产,必须赔偿他人损失。假如公司的财产总值10万元,但是赔偿却需要20万甚至200万,因为是无限责任也就意味着需要从自己私有财产中拿出来进行偿还,但是个人的赔偿能力只有50万,怎么办?总不能把人给逼死吧?所以这就是个人破产制度出台的主因,其实就是过去以德服人的法制化。正常的个人破产我们应该允许,但是故意的个人破产我们需要谨慎。
第二、个人破产制度起码应该与个人信用破产放到一块。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一直在建立信用社会,那么信用是否良好未来会成为检验一个人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一个一旦申请个人破产,那么他的信用记录将被永远保持,也就是说申请个人破产的代价也是巨大的。要不然,真的会出现故意破产的情况,合理的负债必须偿还这是我们应该遵从的底线。
第三、一旦宣布个人破产,那么个人的生活和权利必须受到影响和制约。比如:不能进行奢侈消费,不能坐高铁、飞机,暂时不能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也就是说一个人一旦宣布个人破产,那么在一定的时间内他的权利肯定要受到影响,这才是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如果没有这些前提作为条件,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作用真的就很有限了。
首先,这个制度必须落实,否则,就是不完善的
在中国,如果企业申请破产,老板如果有给公司做担保,那老板依然要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让老板陷入债务深渊,无法自拔。
所以,就有类似“温州皮革厂倒闭了,老板和小姨子跑路了”之类的段子。为什么要跑路?因为皮革厂倒闭了,老板还得继续还债,如果欠债过多,这永世不得翻身啊!
通过美国的个人破产法的实践来看,确实存在有人钻制度空子,比如有些人,确实没什么财产,但是利用信用卡套现,或者挥霍,欠一屁股债,然后申请破产。那银行真的要哭了。
还有些人,事前把个人名下财产全部转移出去,然后去借钱,不还,然后破产,债权人也是要哭晕了。
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反而不那么重要了,执行查封系统正在渐渐完善中,往后债务人恶意逃债、欺诈性逃债的空间将很小,公众对这一问题的担忧尽可免除。
所以现在不必担心有些恶意逃债的问题。
现在中国的灰色产业中,催债公司其实还是挺多的,很多还是跟银行合作,有些是跟现金贷,P2P等公司合作。这其中,也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比如暴力等。
归根结底还是个人还不上钱了,如果有个人破产法,那这些催债公司就不用做生意了,银行也没什么理由催债了。所以,必须加强事前审核,而非事后的催债。
这也有利于金融系统提高风控技术。
个人破产后,有两种处理方式:
个人破产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资不抵债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由破产局对你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你的债务,甚至有机会被豁免,但这种“债务豁免”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发生。
不要以为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就可以不还钱了。
首先,申请破产不等于不用还钱,下个月的花呗还是要还的。
在美国,申请破产以后,破产人得找一个财产托管机构对剩下的财产进行监督,还得向法院提交还款计划,并向法院提交一定数额的钱款,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分期归还债务。
而“债务豁免”,只出现在一些极端情况中:比如地震后房子都倒塌了,灾区人民就可以不还房贷了,比如家里实在是没人能赚钱还债了……
7月1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可能很多人还不知道这是个什么制度?
1、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
百度的解释,所谓个人破产,是指是指当个人资不抵债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
这个很好理解,就是以前可以企业破产,现在可以允许个人,债务人有条件的破产,这对于很多债务人来说,是个比较好的消息!
2、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制度?
这到底是为什么?其实对于债权债务人都有好处。对于债务人,通过债务偿还计划,减免部分债务或者做出相关债务计划,减轻暂时的生活等压力;而对于债权人来说,是可以有效保证自己的权益的,因为以往债务人要么跑路要么躲藏,而现在通过有效机制,是的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个人破产制度下欠账不用还了吗?
当然不是,这并非是制定破产制度的本意。
据悉,我国香港地区,破产人的破产期间为4/5年,在住房方面,破产人最长可以居住在其所有的房产内12个月,期满后破产人必须腾退后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其变现偿还债务。在日常生活中,破产人除保留必要的日常生活开支外,其他全部收入均应交付给受托人用于偿还债务;破产人也不得有任何高消费行为;在信贷消费超过100港币时,应当事先向对方告知其破产人的身份。
在澳大利亚,一旦宣布破产,意味着债务人放弃了所有的财务及资产的控制权,而交给受托人。根据澳洲现行的个人财产保障法案,破产个人名下的家庭住房并不在财产保护清单中。换言之,破产将很有可能导致家庭住房被用于变卖以冲抵贷款。此外,宣布破产后,如果要出境,债务人必须得到受托人的批准。……
也就是说,不是不还钱,而是可能会对基本生活做出限制,比如不能进行高消费,只能保证最基本的生活支出,在此基础上,很多财产也需要执行。
老郭认为,这个制度是国家发展,时代进步的体现。但是正如房产税法一样,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按照历次规律,我们都是以试点开始,而从试点都正式推行,还需要几年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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