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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借款案有67O万不是事实那民诉是虚假吗?
这里所说的不是事实,说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述事实的成立。
民事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是高度概然性标准。通俗地讲,就是一般人认为这是事实就足够了。也就是法院只要认为存在的可能性高于百分之八十以上,这个事就可能是真的。当然是不是真的,这不是民事案件所要探讨的问题。
670万,对于一般的小老百姓而言,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我去法院起诉别人欠我这么多钱,符合立案条件。法院立案后进行审查时,发现我连一个像样的证据都没有提供,正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时,对方说,有这么一回事,时间长了自己忘记了,想还给我,并当庭承认自己确实借了我的钱。这个故事就很有意思了。有两种可能,一是确实有,也有可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解决问题呢?我们的证据是讲求规则的,也就是说,在证据相关的规则之下,可能与事实相距甚远,但一定要遵循既有规则。那就是自认,也就是在问题对我相当不利的情况下,对方对我方提出的问题全盘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居中裁判的法院,只能依照我的诉讼请求来认定事实,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对方对不利于他的事的自认。什么是自认,自认就是对明显对自己不利的问题加以承认。为什么呢?原因就是这个世界上,百分之九五以上的人,不会对自己不利的事认可。你都认可了,法院就没有理由认为你说的不对,再否定你的承认,明显是对我个人处分权的一种干涉。这是一个相对极端的假设事例,不足以完全说明问题。
接下来再以另一个案件来说明问题,确实给他借了670万,但是当时因为很多原因,没有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最为可气的是将借款合同或者字据弄丢了。但你还是想通过法院来实现一个自己的利益诉求。当庭辩论时,你能说明当时的具体情况,但对方就是说没有。做为中立的法院,就会想,你说有,别人说没有,到底有没有?谁主张谁举证,你主张有,那你就把有的证据找出来,找不出来,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也就是你的驳回诉讼请求。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就是,不是你没有借给他钱,而是你不能提供借给他钱的证据。所以做为第三人居中裁定,只能说无法认定事实存在,或者说没有证据表明事实存在。
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真实和事实真实是有距离的。也就是说法律真实未必是事实真实。我们不可能达到所有问题都能实现法律真实和事实真实高度一致。只能在无法一致的前提下,用人们公认的问题解决原则来平衡两者之间的距离。
普债权捏造优先权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这样的情况,本人认为不构成虚假诉讼,因为二者之间客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二者非法篡改了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属性,将普通债权篡改为优先债权。这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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