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登记公告效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登记公告效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登记后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是什么意思?
您好!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拿或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自你的债权实现后(譬如期房建成了,可以进行正式登记了),三个月之内你没有登记,这个预告登记就失效了即对债务人的处分权没有限制了。
所以建议您最好在可以正式登记后三个月内,尽快办理不动产登记,降低您的风险。
希望帮到您!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欢迎继续关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预告登记是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作出后未经债权人的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自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后,三个月内没有登记,预告登记就失效了。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来所咨询,律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西翼1316室。
能否对被告债权申请保全?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分开回答。
第一,财产保全的问题。诉讼前和诉讼中,原告都有权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被告的债权也属于被告财产的范畴,例如收取租金的权利,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向法院账号支付租金而保全该租金。
第二,代位权。如被告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代被告去行使债权权利。
第三,协助执行。法院有权向被告债务人传发协助执行书,要求被告债务人就金钱支付到法院,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类似,但一种是保全,一种是直接执行。程序不一样,性质一样。
推荐合理解释+1:对于第三方来说,人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只能以“协助”的名义“恳求”,而不能强制保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大多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还是十分重视的,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但是在法院执行中,没有权利强制执行,比如拘留第三方当事人、强行扣款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的债权很难把握,就是真的存在,第三方也是以种中理由拖延、拒绝承认“自己有钱”。所以“真凭实据”的债权几乎没有!
对于第三方来说,人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只能以“协助”的名义“恳求”,而不能强制保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大多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还是十分重视的,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但是在法院执行中,没有权利强制执行,比如拘留第三方当事人、强行扣款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的债权很难把握,就是真的存在,第三方也是以种中理由拖延、拒绝承认“自己有钱”。所以“真凭实据”的债权几乎没有!
我是债权债务及不良资产律师老朱,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1、被告人的债权可以查封保全
被告人的债权,也属于被告人的财产,不管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也不管该债权是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依法都可以进行保全。而且在诉前或者诉中我们都建议做财产保全,确保被告人的债权不被转移。
2、保全的执行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诉讼期间不得向你的债务人偿还和转移支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登记公告效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登记公告效力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