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合法吗?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你: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是合法的!
法眼扫描做过一单业务,就是在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的事情:
一家银行查封冻结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房产,法眼扫描的当事人看中了被查封冻结的担保人的房产,就和申请执行人债权银行商量,购买了银行的债权,当然了银行作为国资银行,按照程序进行公告,履行了审批手续,法眼扫描的当事人购买后,双方到法院执行局,变更法眼扫描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然后,我方申请拍卖担保人的房产,在两次流派后,法院裁定将该房产抵债给了法眼扫描的当事人,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到法眼扫描的当事人名下。
而且在最高法院的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允许在执行阶段进行债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让债权时应注意两点: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2、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合法债权,当然可以转让,转让以后,受让人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作为新的执行申请人,因债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但是会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方式,故原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转让事项,以向债务人披露新的清偿对象,而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申请人的变更是债权转让后在执行程序进行的必要的变化,固也无需取得被申请人同意,只需通知被申请人履行对象发生变化即可。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履行清还义务。
债权债务的转让法律规定是什么?
债权转让时,若无限制的话,通知债务人即可,程序非常简单,也不会出现不良后果。
债务转让时,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为避免麻烦,可以采取第三人代付款的方式,既简单,又不会也出麻烦。
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
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
(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
(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
(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
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1)合同义务全部转让,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通常被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