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其他债权债务不负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其他债权债务不负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数量:今年银监会刚下了相关文件,现在是不允许超过3户债权转让,在这之前是10户。
2.债权转让机构:一般来说,银行都是先转给四大(东方、长城、华融、信达)或者地方AMC(现在应该有将近40家了),然后才能转给各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
3.债权转让类型:银行资产按照回收的可能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大类,往外转的一般都是后3类。除了个贷以外,其他类型的债权没有特殊情况都是可以外转
4.债权转让程序
(1)签订债转协议。债权人与银行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通常就四大或者AMC 接手债权来说,必须在转让之前发公告。
(2)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3)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分公司违约欠款时,在诉讼时,可将分公司和总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但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因分公司具备一定的财产,法院一般只列分公司为被告,而不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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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
第一、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由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第二、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其他债权债务不负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其他债权债务不负责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