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人变更与债权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法人变更与债权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人变更后,新的法人需要承担前法人的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吗?
你说的法人,实质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才是法律上的法人。
1、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仍由公司享有、承担。故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权和债务不享有权利、承担债务。
2、若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股东,则对公司债权和债务的享有、承担与法定代表人有区别。3、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公司债务,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例外:①若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义务,则需要在其未缴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②若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则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不享有、不承担公司债权、债务。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享有、不承担公司债权、债务;但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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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公司可以是法人。(有些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法人)
3、如果是企业的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企业的债权与债务中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得到利益关系人的确认。
4、如果是法定代表人以个人身份发生的债权债务与所在企业无关。
法人变更后,新的法人需要承担前法人的法律责任和债权债务吗?
这个应该是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法人。
按我们法律规定,公司债务原则上由公司承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没有关系。但股东对于公司有出资义务,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公司归公司,股东归股东,双方各自承担各自的责任。这也就是我们设立公司的意义。不过一旦公司涉及诉讼被强制执行,那法定代表人是有可能因此被限制高消费。也有法定代表人因为自身债务原因被失信或限高,从而影响到公司。所以有的法定代表人会利用这个空白,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解决这个限高问题。不过现在有的地方已经规定,存在这种情况不允许变更法定代表人。
另外, 现在我们公司采用认缴制。很多股东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出资并未到位。《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这个出资问题,新股东还是应当了解。所以不是说你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出资就跟你没有任何关系。按规定,知道对方未出资仍受让股权的,那就需要对出资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涉及公司章程等变更事项,特别是股权转让涉及股权价值判断等等,所以新股东要是以不知情为由而抗辩,恐怕是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这个问题里的“法人”,表达大概是有歧义的。
法人就是公司本身,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公司变更的通常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结合楼主的问题,如果只是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公司的债务责任。
如果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则可能是属于公司的重组,或者原股东股权出让,则要看具体的转让协议对债务的约定。
理论上说,只要股东出资到位,后期不存在资产转移等情形,公司的债务都是以公司资产来偿还,而不是公司股东。
不过,在目前的整体信任环境中,追债是挺困难的一件事情,公司的股东可能会想很多办法来赖账。
今天看了一篇关于破产清算的文章,就提到:没有任何一门学科,像法律一样,理论和实践的差距如此之大。尤其是破产法,破产原因是如此明确,法律上的破产条件是如此之低,但在司法实践中,通过破产清算寿终正寝的企业却是如此之少。(摘自【公司法权威解读】,作者:唐青林、李舒、张德荣)
实际控制人失联、大股东资产转移,债权人不能申请破产清算,是很多债务纠纷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前阵子还遇到两个案例:
在大股东授意下,A公司将一大笔资金借给关联方B公司,B公司一直无力偿还债务,A公司确认了大额的坏账,导致资产缩水。后来A公司也因经营不善被债权人追债,但债权人并不能要求B公司把这笔出借的资金还回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人变更与债权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人变更与债权债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