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专项审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专项审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构成非法集资吗?
非法集资,是指通过推介会、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发布信息,以刚性兑付为条件,吸收资金的行为。其核心构成要件是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因此,个人以及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通过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一旦发生,往往构成非法集资。
但是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使用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管理,则是合法的,这样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然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必然不构成非法集资吗?
答案同样是否定的。在2018年金融监管加强的背景下,P2P爆雷潮的尾中,同样夹杂着私募基金爆雷的现象。就笔者亲办案例看,北京诺某资产、国某基金、善林金融等涉案300亿、30多亿、600亿的合规金融公司,同样出现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其中原因,是因为平台投资自有项目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选择,但在投资的房产项目、购车贷款等热门项目遇到限购、骗贷等情况时,往往无法回收资金,导致投资款无法取回,进而被多数投资人围攻、封锁、拘禁,而一旦发展到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时候,地方往往以非法集资立案,再以未经国家金融机构批准,或虽经批准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倒推其存在通过口口相传或微信公众号等公开传播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此时,金融机构合法性问题,在刑法的“穿透性审查”原则下,不复再能自证其合法,从而导致像善林金融这类的商业帝国瞬间崩溃。
所谓非法集资,一般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他们统称为非法集资犯罪。该类犯罪有一个共同特征,都是对集资行为的一种处罚,所以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就是看发行债券的方式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公开发行的债券:从大方向来看,公司发行债券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开发行,一种则是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如果是公开发行债券,根据《证券法》,国内企业公开发行债券的方式主要是公司债和企业债,公司债目前只有上市公司能发行,由证监会监管;企业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国有企业,这几年主要是城投,发行的审核机关是发改委,比如去年爆发债务违约事件的新光集团,都发型了大量的企业债和公司债,虽然造成了过百亿无法兑付,但是都是经过了合法的审批流程,发行并不违法。如果是没有经过这两个部门的许可,擅自面向公众发行公司债或者企业债,就可能会涉嫌面向公众发行承诺保本付息的债券,从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而如果是非公开发行的债券,其实就是指私募债,就是不公开发行,只针对合格投资者进行的债务融资,所以私募债券的发行,要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比如根据某地方金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私募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如果不是针对合格投资者发行,比如超过合格投资者200的人数限制,就可能被认定为直接面向公众宣传和发行,那就可能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专项审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专项审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