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矛盾纠纷排查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矛盾纠纷排查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欠款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所谓的欠款纠纷指的是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如果是民间借贷纠纷,那么民间借贷是一种合同纠纷,那么对这种纠纷,分为约定管辖和法定管辖两种情况。
一、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
1、若合同约定了由“联系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分三种情形:(1)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只能由约定管辖法院管辖;(2)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则案件可以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3)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ps:以上所称“约定管辖的排他性”,系指合同是否排除当事人向合意选择法院以外的法院诉讼的权利。若排除,则具有排他性。但是,协议约定非排他性管辖应当明确,当管辖合意究竟是排他性的抑或是非排他性。如:当管辖协议中使用了“可”、“有权”等用词时,应当解释为由约定法院行使排他性管辖权。非排他性管辖的约定,如:“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事宜受某某法院的非排他性司法管辖权管辖。”
2、若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要求,则适用法定管辖:(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履行地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依据此条批复确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
最为典型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是借款合同。如果贷款方起诉借款方要求还本付息,争议标的则为借款方负有的向贷款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贷款方,此时贷款方可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借款合同中,贷款方需划出借款或借款方需归还借款,双方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可能成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也都有可能成为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如果借款方在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方违约未交付借款,借款人起诉要求贷款人发放借款的,争议标的就是贷款方负有的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义务,接收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方,此时借款方可以以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该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借款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如何定?借钱时注意哪些事项?教你快速要回欠款
在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就民间借贷产生了纠纷的,可以协商调解,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如果要就民间借贷起诉的,需要选择好管辖法院,那么民间借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1、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进一步解释,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1、要克服情面关,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出具借款借据。
民间借贷多存在于为亲友、熟人之间,基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关系,往往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款手续或定借款合同。因没有书面的借款证明,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样的借款是没有偿还保证的,如果借款人不诚信还款或双方因亲友关系发生变化,必然会给出借方追要借款带来困难。
2、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出现矛盾的是利息问题,对此法律有明文约定:
虚假的债权转让怎么查?
虚假的债权转让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查:一是从债权关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入手,有的债权转让协议貌似真实、合法,但债权根本不成立。连债权都不成立,又如何确认债权转协议真实合法呢?二是从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依据,是什么法律关系形成的权力义务关系,依据何在?否则,就是虚假的债权转让。三是,审查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有无利益关系,比如家庭成员,亲朋好友。结合债权形成的证据进行给合评估。以便查出虚假的债权转让珠丝马迹。
虚假的债权转让主要有这么几种类型:
1、转让前已受清偿完毕。转让前债务人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偿还义务,但由于未能及时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予以转让,然后形成纠纷。
2、转让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务人、银行、受让人对抵押物价值有不同的理解,受让人感觉抵押物的价值与债务不符,就此意见容易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转让人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而形成纠纷。
针对上述四种类型着手调查取证,或许会事半功倍。
谢邀!先看虚假债权转让是出于什么目的?我想可能是为了避税(如所得税等)或配合股价炒作隐瞒业绩盈利,也可能是为了假破产赖债。为达到上述目的虚假债权转让就成为其“财务处理"的一种手段。查虚假债权转让就应从与上述目的相关的方向去查。某单位经营正常而突然出现业绩异常下滑或某单位欠债很多、资金链可能突然断裂时就应重点测查其是否有债权转让给关联单位或关联个人。虚假债权转让(低价转让或赠予)后财务账上往往会出现“业绩下滑”或“亏损"。
感谢邀请。
1、问:合约签订的时间、地点、人员;转让的份额。如果两人口径不一致就存在问题。问相关知情人,包括家人,如果说法不一,肯定有问题。
2、查:核对笔迹,看签署人的笔迹是否一致。核对账户,追踪钱款去向。让债务人还少许欠款,监看欠款走向,看是否走向一个账户。
谢谢你的邀请:转让前已受清完毕,转让前债务人已经全部或部分份履行偿还义务未能及时核销。转让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务人、银行、受让人对抵押物价值有不同的理解,受让人对抵押物价值认为与债务不符。真债权假合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合同与债权不合。新贷还旧贷,转让人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1.债权关系协议的真实性。2.受让人取得债权的依据,是什么样的法律形成现有的债权人义务关系。3.严格审查债权人与受让人有无利益关系!谢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矛盾纠纷排查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矛盾纠纷排查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