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同一法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同一法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明确!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轮候查封是对其他人在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制度。
从全球来看,世界上有再查封主义和不再查封主义两种。
再查封主义即对于已被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复查封。
不再查封主义即对于已被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查封。
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共同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顺序应该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多个债权人皆申请了财产保全,即轮候查封。按查封时间先后顺序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说“查封在前先受偿”、“查封在后后受偿“。
这个主要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不是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就要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这个时候所有的债权人都通过参与分配来落实,平等的保障所有的债权人利益。当然,我们有的法院规定对于首封债权人可以适用予以优先。毕竟考虑到首封债权人对财产调查及保全做出贡献,在20%范围内予以优先并没有问题。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一般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个主要是强调债权性质是一样的条件下。如果债权性质不一样,例如存在抵押权、留置权等优先权,那自然是要优先清偿这些债权。
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话,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如果企业抵不抵制,具备破产原因,那我们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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