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多笔债权债务偿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多笔债权债务偿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这个主要还是要看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不是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就要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这个时候所有的债权人都通过参与分配来落实,平等的保障所有的债权人利益。当然,我们有的法院规定对于首封债权人可以适用予以优先。毕竟考虑到首封债权人对财产调查及保全做出贡献,在20%范围内予以优先并没有问题。
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一般是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个主要是强调债权性质是一样的条件下。如果债权性质不一样,例如存在抵押权、留置权等优先权,那自然是要优先清偿这些债权。
被执行人是企业的话,则不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如果企业抵不抵制,具备破产原因,那我们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解决。
明确!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的清偿顺序如何处理?
轮候查封是对其他人在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人民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制度。
从全球来看,世界上有再查封主义和不再查封主义两种。
再查封主义即对于已被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重复查封。
不再查封主义即对于已被查封债务人的财产,其他债权人不得再申请查封。
多个债权人申请对共同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顺序应该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优先受偿。
多个债权人皆申请了财产保全,即轮候查封。按查封时间先后顺序清偿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说“查封在前先受偿”、“查封在后后受偿“。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申请参与分配,同一顺位的债权如何清偿?
同意顺位的债权一般是按照比例清偿。
具体法规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第九十二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九十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九十四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多笔债权债务偿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多笔债权债务偿还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