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和合同关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和合同关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数量:今年银监会刚下了相关文件,现在是不允许超过3户债权转让,在这之前是10户。
2.债权转让机构:一般来说,银行都是先转给四大(东方、长城、华融、信达)或者地方AMC(现在应该有将近40家了),然后才能转给各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
3.债权转让类型:银行资产按照回收的可能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大类,往外转的一般都是后3类。除了个贷以外,其他类型的债权没有特殊情况都是可以外转
4.债权转让程序
(1)签订债转协议。债权人与银行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通常就四大或者AMC 接手债权来说,必须在转让之前发公告。
(2)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3)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借款合同和借条有区别吗?有哪些区别?
谢邀。借款合同与借条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两者又有区别。
相同点
借款合同与借条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依据,既然签订借款合同、借条,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责任双方都已了解。
不同点
成立的方式不同: 《合同法》里写了,“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协议同借据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二者都是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依据,借款协议、借据成立(存在),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成立;并且,一般来说,在诚信原则指导下,债权债务关系也将实际成立和存在。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借据多用于民间借贷,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在即时履行的情况下,贷款义务方向对方支付借款,则对方立即向贷款方出示(成立)借据。即贷款方持有借据,证明贷款行为肯定发生。
可见,从成立方式上看,借款合同的成立不当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必然联系;但借据的成立必然同合同义务的第一次履行(支付贷款)发生联系。
二、“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借据,一般只由借款人写就一份,并在支付贷款时向贷款人交付,所以,贷款人(债权人)“持有”借据,可以证明贷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贷款,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该借款。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和合同关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和合同关系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