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案件清洁证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案件清洁证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果能有明确证据证明欠款人暴力抢回借款人的借条并销毁,那这个行为犯什么法?
欠款人为了赖账,什么孬点子都用啊。
我就碰见一个案件,张三借李四的五万元钱,并写有借条一张。李四多次向张三索要,张三也忘记自己写没写借条了,所以一直不承认。
李四没有办法,就起诉到法庭。法庭立案后,就通知张三应诉,并组织双方调解。张三一开始还是不承认借李四的钱,李四拿出借条复印件让张三看。张三死不承认,非要看原件。
李四觉得在法庭里也没有什么可以防备的,于是就拿出借条的原件让张三看。哪知道张三看到借条的原件确实是他写的。于是就趁法官和当事人不注意,一把将借条揉碎并塞进口里,吞下肚了。
法官和李四想制止已经来不及了,张三见没有了证据,更加嚣张,大声叫喊说李四想讹他的钱,法官偏袒一方等等。
最后法院依法对其按妨碍诉讼作出了拘留十天的处罚,并找当时在场的其他旁人作证,照样判决张三承担债务。张三在拘留期间能真心悔过承认了错误,最后法院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从这一件事情上可以看出:借条只是一种债权文书,并不具有实体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如果抢回借条,但是债权债务并不一定消失。只要有证据能够证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那么就可以判决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如果债务人是以消灭债权为目的的抢夺借条的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那么就跟抢劫他人财物没有什么区别了。就应该按照《刑法》的规定:未使用暴力的构成抢夺罪,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抢劫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构成抢劫罪。我在办案过程中曾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跟题主遇到的情况是一样的,法院最后以“抢劫罪”判了。
王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并给李某写借条一张,约定15日后归还。后王某做生意失败,无力偿还这笔借款,于是产生了把借条抢过来不再归还的恶念。2016年3月5日下午5时许,王某以准备偿还借款为由将李某约至王某家中。王某用准备好的匕首架在李某的脖子上,要挟李某把借条交给他。李某因为害怕生命受到威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把借条交给王某。王某当场将借条撕碎吃到肚子里。因为该借款无其他证人证实,只有此借条予以证实。后李某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过法院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为什么法院会以抢劫罪判决呢?我们来看看法官在判决书上是怎么写的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回已到还款期限的借条,并予以销毁,使其所欠他人债务消灭,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理由如下:
1、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有形财产,还包括财产权益,本案所涉及的借条虽然不是有形财产,但是确实李某向王某主张财产权利的唯一凭证,失去了借条,李某无法再通过法定途径向王某主张财产权利,最终丧失财产所有权。
2、借条所约定债务到期后,王某不仅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却采用暴力手段抢回借条,不仅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利,也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经由经济纠纷转为为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处罚。
多行不义必自毙,人在做,天在看,规规矩矩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才坦荡。
欠款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我们首先应该明确“借条”的性质,借条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凭证,代表着一种财产权利,和其它钱物、有价证券等并无分别,只是在财产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借条被毁,极可能出现借款人失去借条所载的财产权利、而同时欠款人获得这笔财产权利的后果,等于是欠款人非法占有了借款人财产。
其次,欠款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借款人的人身权利,可以说欠款人同时侵犯了借款人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所以欠款人的行为已经完全满足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欠款人抢夺、骗取、抢劫借款人借条 的行为屡有发生,借款人应该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债权凭证,不给敢于以身试法的欠款人销毁债权凭证的机会,必要时可以考虑,用公证的方法,保全债权凭证,做到有备无患。
这个行为犯了严重的侵犯个人财产罪和刑事犯罪,准确的说构成了抢劫罪!
借条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当欠款人用暴力抢借款人的借条时就等于抢了借款人的个人财产,根据刑法就构成了抢劫罪。把借条销毁意味着使借款人的财产损失,因此犯了侵犯个人财产罪!根据我国刑法抢劫罪是三年到七年,情节严重的是七年以上!
欠钱还钱欠账还账是天经地义的事,一时还不上慢慢还,不要走上犯罪的道路上。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把自己的人生断送了,甚至造成家庭破败!
这个行为是抢劫犯罪。
一、借条可否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借条对债权人来说既是债权凭证,又是财产凭证,而且是唯一凭证。如果灭失,还无法像存折那样得到补正,债务人将理所当然地以债权人不能提供凭据而拒绝还款,导致债权人不能顺利实现对这一借条上所载的债权,从而也就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了抢劫信用卡、存折、机动车辆的犯罪数额的计算,由此可见,信用卡和存折可以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说明了信用卡等财产凭证属于公私财物的范畴。
二、欠款人抢回借条并销毁,非法占有债权人的财产权的意图明显
欠款人抢取借条的意图明确,其最终目的不是毁灭借条,而是通过使债权凭证灭失的手段达到消灭自己所负债务的目的。对于借条上记载的这笔借款,欠款人内心清楚,只要债权人拿着这张借条,就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迫使自己还钱,对于债权人来讲,这是一笔将来可以兑现的财产。但是一旦这张借条从债权人处灭失,那么债务人不用清偿就可以消灭这笔债务的可能性非常之大,对债权人来讲,他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就因债务人抢取债权凭证的行为而严重受到侵犯。
三、暴力抢取借条的行为性质恶劣,应以犯罪论处
借款人拿着借条找欠款人要钱,结果被债务人当场抢走或骗走撕掉,假如再无其他人在场,借款人即使报案,也会因无法举证最后导致司法机关无法查明和认定事实。这样欠款人不仅不会因暴力抢走借条的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而且连赖债的非法目的也最终得逞。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很大的,唯以犯罪论处,使行为人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使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得到矫正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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