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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有一债权与执行有关,怎么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227条 案外人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就是说,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如果有第三方是一被执行标的的债权人,那他就要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的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会进行审查,属实的话就会中止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认为书面异议的相关理由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如果债权人认为法院裁定错误,不服的话,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对法院的这个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我把判决书送执行局近三月了,还沒立案,听说债务人找关系了,如果因为执行局的问题杀死人了责任全是执行局的对吗?我想杀人,乱杀,这世界给我是没有公平公证了,一杀解千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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