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总公司作为法人,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分公司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债务承担如下:
第一、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
第二、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根据法律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由企业法人负担。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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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独立资格,其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分公司违约欠款时,在诉讼时,可将分公司和总公司直接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但对于银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因分公司具备一定的财产,法院一般只列分公司为被告,而不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集团内部的债权债务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