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如何有效降低债权债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如何有效降低债权债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债券违约后,投资者有哪些救济方法?
违约发生后,对于有增信的债券,可要求担保人代偿或处置抵质押物,若无增信措施或仍未足额偿还的,视违约程度、债务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可采取债务重组、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三种救济途径。
此外若在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中,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存在过错的可追究其责任。下面主要就债务重组、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进行介绍:
1、债务重组
若发行人经营状况只是出现暂时的流动性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同时司法成本相对较高,若无增信措施,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具有优势。这种情况下可选择与发行人进行协商,给予发行人一定宽限期,商议债务重组方案。一是以资抵债或通过抵质押资产进行再融资,包括存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二是通过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延长支付期、债转股等降低发行人的偿债压力;三是寻求关联方、战略投资者帮助,进行债务转移、追加担保等。
2、违约求偿诉讼
若发行人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但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的,可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一定限期内偿付本息及违约金,若使用仲裁方式必须在募集说明书中有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同时投资者在诉前或诉中可提起财产保全申请,主要形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一方面可避免发行人恶意转移资产,增加与发行人谈判的筹码;另一方面法律给予了首封法院主持财产分配的权利,若未进入破产程序,普通债权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先采取保全的债权人。
3、破产诉讼
发行人若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投资者可以选择破产申请,包括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类型。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债务全部到期,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同一顺位债权的受偿率相同。有抵质押的债权清偿顺序相对靠前,在破产程序中话语权较强;而普通债权受偿率不高,因此一般不轻易采用破产诉讼。
能否对被告债权申请保全?
这个问题涉及到三个法律问题,分开回答。
第一,财产保全的问题。诉讼前和诉讼中,原告都有权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被告的债权也属于被告财产的范畴,例如收取租金的权利,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向法院账号支付租金而保全该租金。
第二,代位权。如被告怠于履行到期债权,原告有权行使代位权,代被告去行使债权权利。
第三,协助执行。法院有权向被告债务人传发协助执行书,要求被告债务人就金钱支付到法院,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类似,但一种是保全,一种是直接执行。程序不一样,性质一样。
我是债权债务及不良资产律师老朱,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1、被告人的债权可以查封保全
被告人的债权,也属于被告人的财产,不管债权是否已经到期,也不管该债权是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依法都可以进行保全。而且在诉前或者诉中我们都建议做财产保全,确保被告人的债权不被转移。
2、保全的执行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向次债务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要求其在诉讼期间不得向你的债务人偿还和转移支付。
对于第三方来说,人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只能以“协助”的名义“恳求”,而不能强制保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大多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还是十分重视的,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但是在法院执行中,没有权利强制执行,比如拘留第三方当事人、强行扣款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的债权很难把握,就是真的存在,第三方也是以种中理由拖延、拒绝承认“自己有钱”。所以“真凭实据”的债权几乎没有!
推荐合理解释+1:对于第三方来说,人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所以只能以“协助”的名义“恳求”,而不能强制保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大多对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还是十分重视的,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但是在法院执行中,没有权利强制执行,比如拘留第三方当事人、强行扣款等。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第三方的债权很难把握,就是真的存在,第三方也是以种中理由拖延、拒绝承认“自己有钱”。所以“真凭实据”的债权几乎没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如何有效降低债权债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如何有效降低债权债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