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失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失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无效吗?
这是合同的债权转让问题。所谓合同的债权转让,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债权转让一旦成立,原债权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受让人作为新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原债务人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应就债权的转让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其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不是说合同无效,而是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例如,你欠张三5000元,张三将对你的5000元债权转让给李四,然后没有告诉你,你会主动给李四还钱吗?想想也不会的啊。
生活中经常会遇见由于自身对于法律了解不全面,造成很多尴尬和后悔的局面。比如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合同后,因为债权人自身对法律知识了解的不是很清楚不知道应该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或者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但只用口头形式通知,双方并没有将这个当成一回事,最后造成了一些不好的结果。那么,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无法及时行使债权的风险
在小贷(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贷款债权转让后,spv(特殊目的载体)取得该等债权,但通常由小贷公司担任资产服务机构,接受spv委托受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如果小贷公司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之前亦未通知债务人的,spv虽然已经取得该等债权,但是无法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务履行。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主体为债权人,而非受让人。仅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无法直接产生对债务人的转让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因此,受让人存在无法直接、及时地行使债权的法律风险。
二、小贷公司再次转让债权的风险
小贷公司将贷款债权转让给spv后,该等债权即已转移到spv名下,spv成为新的债权人,小贷公司不得再对贷款债权进行处置。但是,由于债权转让尚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小贷公司的约束力比较弱,不排除小贷公司可能将该等债权再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债务人,此时债务人将依据小贷公司的通知,向该等第三人履行债务。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转让行为因无权处分将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将已收取的贷款本息返还将面临比较大的法律风险。
违约债券可以转让了,这对资本市场会有什么影响?
债券本身是第一债权人身份,应该保障,保护才对,不应该支持违约,对于违约应该司法对企业进行破产拍卖,偿还债权人,毕竟你企业既然想清楚发行债券就是把企业卖出去了,如果债卷市场得不到保障,我想这市场公信力就下降,谁愿意在这市场投钱,难道投钱的就是水鱼吗?
在日前,证监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推出违约债券可以转让的业务,这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有三大影响:
第一,对于债券市场而言,违约债券不再”一文不值“,有利于提高国内债券市场的吸引力。
第二,对于问题企业而言,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企业的困境,只是为其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周旋。相当于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债务违约炸弹按下”延时引爆“,暂时续命罢了,并不意味违约的债券就可以不用还钱了,这和前些年兴起的不良资产处置ABS模式有异曲同工之效。
第三,对于投资者而言,无疑将是在短期内减少因为债务违约而导致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恐慌程度,有利于资本市场短期的稳定,如果能成功觅得其他投资者或机构接手违约的债券,那么手持违约债券的投资者损失将降低,不至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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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失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失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