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真实故事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真实故事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以后欠钱不还是不是申请破产就没事了?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以后欠钱不还是不是申请破产就没事了?
感谢邀请。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只有一个,欠钱不还可以申请破产,但并不代表什么情况下法院都允许被执行人破产。但是,此次在温州发生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审判结果是否合理,我相信每个人的看法肯定是有所不同的:
对于持有合理观点的人来说,他们认为被告蔡某虽对其入股的企业所欠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确实没有过多的经济收入,而且还身患重病,申请个人破产是有情可原且有理有据的,只要在18个月内分清还清3.2万元的欠款即可,而且3年后还可以恢复个人信用。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温州本身就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地区,也为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在我国顺利施行提供了很多的探索、研究范例。
对于持有不合理观点的人来说,他们认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中能否适用依然存在很大的疑虑。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施行多年,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因个人财产的不确定性、隐蔽性以及能快速转移的属性,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否顺利施行提出了很高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好的,所有人对此并无异议;同时,大家主要怕实际执行、审判过程中,因工作的不到位、人员的不尽职,造成某些不法分子提前转移了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恶意申报破产以达到逃脱债务的目的。
回到温州发生的首例个人破产案本身,作者认为最后的判决体现了法律本身应具备的公平、公正以及正义属性。虽然被告人蔡某对入股企业的214万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他的经济实力根本无法支撑如此高金额的债务,再加上本人常年身患肾脏疾病,孩子还在上大学,家庭经济状况常年入不敷出,在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以后,法院将其裁定为自然人破产,只对其中的3.2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合理、合法、合民意的!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以后欠钱不还是不是申请破产就没事了?
答案是否定的。
先大致介绍一下这个案子。
债务人蔡某并不是“老赖”,而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对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持有公司1%股权)。蔡某家庭条件很差:每月总收入8000元,还患有花费巨大的慢性病,孩子上大学,长期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法院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蔡某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完成清偿,且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原有债务。
本案这样处理,笔者赞同。
1、之所以二百多万以3.2万了结,而且众债主一致同意以这样的比例一次了结,其实是在事实清楚前提下的一种妥协。债务人身背巨债,并且自身有若干种非常严重的慢性病,入不敷出,可以预期他将来有能力全部还清债务的可能不大。与其毫无希望地挂着,倒不如一次性了结账目。
我是红枫财侠,欢迎关注。
我国的个人债务偿还问题,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负债子还”阶段。简单的理解就是债务继承,父亲欠的钱,儿子是有偿还义务的。事实上,这个阶段不仅是父亲欠下的债务,儿子有义务偿还,而是任何家族里面人欠的钱,家族内部的其它人都有义务偿还。
第二阶段是自己欠下的钱,自己偿还。这个阶段,自己个人欠下的钱,不再连累家人。自己活着的时候,无限期地偿还债务,死后用自己的遗产偿还。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剩余的债务就作废了。
这个阶段,一旦遇上巨额债务,很有可能一辈子都无法翻身。
第三个阶段是允许个人破产。7月份刚刚出台了允许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国内个人破产才刚刚开始破冰。
这是一件好事情,可以让那些不幸负债的债务人有幸翻身。温州这位个人破产第一案的当事人就是一名受益者。
一位每月收入只有几千元的人,却因在倒闭的公司里面拥有1%的股份承担了214万元的债务。这样的债务是当事人无法承担的,很显然他已经破产了,法院判决他破产也是合情合理的。
从判决中,我们也能看到并不是判决之后,债务人就什么也不承担了,这几年还有三年时间的限制。
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故意隐匿资产,通过个人破产方式逃避债务,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个人破产不是老赖逃避债务的工具。
现在很多债务形成三角债,当事人借出去要不回来,也还不了亲朋该怎么办?
超发货币,使劲放钱。银行放高利贷。官僚解级和大锅饭年年涨工资搞福利,改革开放初期,他们就得到了很多房产和实惠。现在又给它们加营养,还有一些他们外面还有房产,还有生意,改革开放的红利让他们全给瓜分了。做点小生意的就变成杨白劳了。社会上的丑恶一面谁都知道?
谢谢邀请。
一般这类的情况属于民间借贷,私人情谊的信义拆借。
起初是为了方便,后来却成了麻烦。
官方借贷机制是讲究规则的,而且执行力方面比民间借贷有上下限,民间借贷的上下限不可捉摸。
譬如,老赖,软弱的一点的,可能家产被搬光,甚至连累子孙老婆,强势一些的,干脆就豁出去,要命一条等等诸如此类。
官方为何说合规,贷款人的资历审核,催款程序,讨要流程,债权债务的金融操作,最后迫使欠款人宣布破产。
一般是涉及个人,不涉及妻儿,但最近有提出要限制无法还债人的儿女上学环境,个人以为不可取,违反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传统。
重要的是破产法的确定。
没有破产法就等于对借贷双方都存在着一个松软的底线,不踏实。
回归正题。
谢谢邀请,建议国家建立一个平台,可以上传自己的债权和债务,简单说可以解决很多问题:1、如果债权大于债务,那么不必进入征信失信名单;2、信息更透明,一些债权债务的三角关系,由中间机构或国家直接抵扣,解决掉三角四角甚至更多的债危机问题;3、解决流通中产生的不良资产。目前没有人做一个这样债转平台,也没有一个从事债转的机构,而经济下行,解决债权债务是很多人的需求,按经济学原理,只要有需求就一定有利益,需要一个供给服务的全国性大型互联网平台或其他能将信息集合的平台。
1. 抵消人与被抵消人相互承担债务和债权。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合法存在的。如果其中有不发的债务,不得主张抵消。
2. 抵消义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付款。当事人对不同标的物相互承担责任,允许抵消的,必然难以达到一方或者双方的目的。
3.双方的债务必须到清偿期。不能以自己的债权抵消而迫使他人提前清偿,加重对方的责任。
4. 抵消的债务由双方应当可以抵消的债务,而提供服务的债务或其他有个人依赖不得抵消。建议大家,在处理个人或公司之间的三角债务,在符合代位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并提醒大家,不要放弃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对债务人没有行使的债权进行调查,如果有并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可以完全替代债务人行使的债权。
《合同法》第83条中提到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唉。。。我就是。我借了我家里人的钱,现在老赖借了我钱就是死活一直拖着。打了官司也说没钱,我这真是两头为难。有谁能给指条明路,要钱这么难现在。法院执行又没有什么办法。唉。。
我承认有一部分确实没钱,但你调查一下,大部分老赖都是转移资产给儿女,反正自己老了过不了几天,给自己子孙后代留下大部分钱财。这个是大多数。建议全国每人发一百万,把发给老赖的钱直接抵扣给债权人,也算公平!这解决全国大部分三角债问题。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真实故事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真实故事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