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虚构债权债务的后果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虚构债权债务的后果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乙欠甲钱但是丙不知情,在甲和乙虚构事实的情况下,丙和乙向丁借款,款被乙转给甲,那甲和乙属于诈骗吗?为什么?
不构成诈骗罪。
透过现象看本质,首先甲乙对丁是否构成诈骗罪。
款项是由乙和丙向丁借,甲作为担保人。在借款的过程中,甲乙隐瞒了其二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的确属于隐瞒真相,但是该事实对于丁是否出借款项没有实质性影响。直接点说,丁决定借钱给乙和丙,与乙是否欠甲的钱没有必然关联,甲乙也没有义务必须告知丁。
因此甲乙对丁是不成立诈骗的。
那么接下来如何认定甲乙对丙隐瞒真相,并由乙丙共同向丁借钱的事实呢?
同样不成立诈骗罪,因不符合诈骗罪因果关系的逻辑。
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他人因欺诈行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因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的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欺诈行为与财产转移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在上述借款过程中,款项是直接汇到乙的私人账户中,并由乙转给甲,丙并没有任何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因此不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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