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效力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效力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合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转让债权时应注意两点:1、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2、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是法眼扫描,执业28年的资深律师,来回答你: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是合法的!
法眼扫描做过一单业务,就是在法院执行期间债权转让的事情:
一家银行查封冻结了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房产,法眼扫描的当事人看中了被查封冻结的担保人的房产,就和申请执行人债权银行商量,购买了银行的债权,当然了银行作为国资银行,按照程序进行公告,履行了审批手续,法眼扫描的当事人购买后,双方到法院执行局,变更法眼扫描的当事人为申请人。
然后,我方申请拍卖担保人的房产,在两次流派后,法院裁定将该房产抵债给了法眼扫描的当事人,现在房子已经过户到法眼扫描的当事人名下。
而且在最高法院的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中,也允许在执行阶段进行债权转让。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合法债权,当然可以转让,转让以后,受让人作为合法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作为新的执行申请人,因债权人的变更不影响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清偿义务,但是会影响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方式,故原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转让事项,以向债务人披露新的清偿对象,而不需要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申请人的变更是债权转让后在执行程序进行的必要的变化,固也无需取得被申请人同意,只需通知被申请人履行对象发生变化即可。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向新的债权人或申请执行人履行清还义务。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有多长呀?
债权,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他们的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
一般来说,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为2年,侵权诉讼时效为1年,具体来说: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效力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债权债务确认书的效力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