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债权债务如何消失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债权债务如何消失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债务人有债权怎么办?
这样的事情,法律上规定有代位追偿权。
就是在你的债务人不积极对外主张债权而导致其不能对外偿还债务时,你可以将你的债务人和你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或将债务人的债务人列为诉讼第三人诉至法院,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为由督促债务人积极对其债务人主张债权,如果你的债务人仍然不积极对其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你就有权行使代位追偿权。
这事得在当地请个律师,帮你将两个债权债务关系搞清楚,固定好相关证据,在理论上能够实现诉讼目的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以主张债权。
首先只有通过法院解决!这种情况下首先他是不会配合的!在有第三方在这种三角债上除了法院个人是很难解决的!在加上他们之间的债务能不能给你具体的账单还是未知数!就算法院执行,第三方只是配合也不可能把他公司的账目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因为你们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不是刑事案件,说简单点就算法院工作人员去第三方只是了解一下情况,人家说多少就多少,甚至人家会说有合作但是钱已经基本没有了。法院也认可人家的说法。除非你和第三方关系比他好,卡也能把钱给你卡回来,在没有其他办法!个人建议!
现在很多债务形成三角债,当事人借出去要不回来,也还不了亲朋该怎么办?
谢谢邀请。
一般这类的情况属于民间借贷,私人情谊的信义拆借。
起初是为了方便,后来却成了麻烦。
官方借贷机制是讲究规则的,而且执行力方面比民间借贷有上下限,民间借贷的上下限不可捉摸。
譬如,老赖,软弱的一点的,可能家产被搬光,甚至连累子孙老婆,强势一些的,干脆就豁出去,要命一条等等诸如此类。
官方为何说合规,贷款人的资历审核,催款程序,讨要流程,债权债务的金融操作,最后迫使欠款人宣布破产。
一般是涉及个人,不涉及妻儿,但最近有提出要限制无法还债人的儿女上学环境,个人以为不可取,违反了一人做事一人当的传统。
重要的是破产法的确定。
没有破产法就等于对借贷双方都存在着一个松软的底线,不踏实。
回归正题。
超发货币,使劲放钱。银行放高利贷。官僚解级和大锅饭年年涨工资搞福利,改革开放初期,他们就得到了很多房产和实惠。现在又给它们加营养,还有一些他们外面还有房产,还有生意,改革开放的红利让他们全给瓜分了。做点小生意的就变成杨白劳了。社会上的丑恶一面谁都知道?
我承认有一部分确实没钱,但你调查一下,大部分老赖都是转移资产给儿女,反正自己老了过不了几天,给自己子孙后代留下大部分钱财。这个是大多数。建议全国每人发一百万,把发给老赖的钱直接抵扣给债权人,也算公平!这解决全国大部分三角债问题。
唉。。。我就是。我借了我家里人的钱,现在老赖借了我钱就是死活一直拖着。打了官司也说没钱,我这真是两头为难。有谁能给指条明路,要钱这么难现在。法院执行又没有什么办法。唉。。
1. 抵消人与被抵消人相互承担债务和债权。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两种债权债务关系,都是合法存在的。如果其中有不发的债务,不得主张抵消。
2. 抵消义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付款。当事人对不同标的物相互承担责任,允许抵消的,必然难以达到一方或者双方的目的。
3.双方的债务必须到清偿期。不能以自己的债权抵消而迫使他人提前清偿,加重对方的责任。
4. 抵消的债务由双方应当可以抵消的债务,而提供服务的债务或其他有个人依赖不得抵消。建议大家,在处理个人或公司之间的三角债务,在符合代位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并提醒大家,不要放弃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需要对债务人没有行使的债权进行调查,如果有并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可以完全替代债务人行使的债权。
《合同法》第83条中提到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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