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为什么?
可以。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中的债权人成为转让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3、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须通知债务人。
你好,我是强制执行律师,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债权人是绝对不能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债权的,为什么?
因为债具有相对性,债权人跟债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跟次债务人之间不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你只能找你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债权人不能直接跟次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如果你的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又由于你的债务人怠于行使他到期的债权,影响到了你的债权实现,这种情况你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来保护你的债权:
一种是代为诉讼,即以你的名义起诉次债务人,如果你的诉讼请求成立,则由次债务人直接向你清偿。
另一种是通过保全及执行程序来实现你的债务,即在你起诉你的债务人的时候同时保全他的债权,到执行的时候如果次债务人没有异议或者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次债务人的资产来清偿你的债权。
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为什么?完全可以。因为有可能是债务人偿还不了你的债务,是债务人的债务人没有偿还你债务人的结果,依据《合同法》、《民法总则》、《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案件有问题)
可以,但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你的问题实际上是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也怠于向其债务人追偿债务,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主张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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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的,举个例子吧:
有甲、乙、丙三个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由于乙公司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所以无法履行向甲公司付款的义务。实际上,乙公司也是债权人,丙公司尚欠乙公司的货款也已到期,但是乙公司怠于实行追讨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甲公司可否直接向丙公司要债?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直接找丙公司行使债权,但是甲公司所行使的债权也只能是丙公司所欠甲公司的相应债务部分,而不能超出原债权的范围。
代位权需依照法律的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行使,否则不仅不能获得应得权利,反而要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所以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债权,不能向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行使债权。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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