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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就鱼重同学认为的争议之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订书面合同,继续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给出的答案如下: 该“纪要”第28条说,“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并确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发布,引发了各界人士的共同关注。议论最多的,莫过于第三十四条了,该条原文如下: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该条解释中,争议最大的当属前半部分内容了。而争议的焦点则集中在这二部分:
一、“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续签订书面合同,继续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双倍工资的。在该条解释中“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可以理解为只要双方同意可以视同为续订了劳动合同(实则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那用人单位是不是就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了呢?笔者认为,如此规定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现实中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仍继续用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十分的普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借口劳动合同期满后,以未续签劳动合同来肆意侵犯劳动者的利益,而做出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籍此为借口,来逃避与劳动者继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和支付双倍工资。
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字面上来看,似乎给了双方同等的权利。但实践中,好像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更大一些,这是不是意味着,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呢?哪种情形下可以终止呢?由于该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还需要等待司法部门进一步的解释。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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