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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教育中家长一共有五个层次,对比内容描述看你在哪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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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家庭教育的五个层次方面,我属于二、三、四、五都有点的。但客观地说,第一个层次我基本上没有的。说到基本没有,那就是不迷信孩子只有花钱培养才是重要的有效途径。因此,象诸如上各类文化课的补习班、培训班、请家教、委托老师培养这些项目基本上都不参与,不参与也就不花钱了。从小学到初中。只在小学阶段报了个小提琴培训班学了三年。在这三年中,我边观察也边思考,想当初也是想给他培养一样艺术爱好,没有打算他成名成家。可在我的观察与思考告诉我,孩子并不是十分心甘情愿地学小提琴的,我也发现了他从指法到持弓法都不容易正确,花了很多时间也难于纠正。此时,我才觉得可能我代替他作的这项选择是我错了。即使他很愿意学习,但我觉得他也是在这方面没有天赋的孩子。加上他的不那么喜欢,上高中前,这个项目就给停掉了。至于学习,多对他强调的从来都是主动性加独立思考。那时我想得也比较多,生怕他产生一个培训依赖症,好像不上培训班,什么也不可以学好的感觉。加上他小学初中阶段,一般的问题我们还是可以给他搞定的。还有一个原因,也是舍不得给他花钱,那时候,我已经感觉所有的培训班实际上都有太重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而且那些老师的教学水平我也不敢恭维。心里觉得这类以赚钱为主要目的的教育培训,也不是我心里想要的,对孩子来说效果也未必好。
那么第二个层次来说我以为是我做得最好的。无论工作有多忙,我都会花很多时间去跟孩子交流,了解他的学习情况,尤其是教育他要认真学习,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在他所有的生日里面,我只会给他买那些比较经典的童话故事和科谱读物,每套书都会着重其事地写上祝语。无论我有多忙,我都会早起来给他做早餐,我舍不得花钱让他到外面吃什么可口的食物,全都是家常的饭菜。只到大学毕业了工作了,回家时我还是舍不得带他到外面去潇洒,只在家里吃饭沟通。我知道我这样的家长如今应该是不多了,第一是他们没有我们这一代的经历。第二是他们很多人从小就是钱泡大的,学习班里长大的。第三是他们这一代更容易被忽悠,更容易接受现代各种各样的商业宣传模式。第四是在他们的印象里,我们都老了,年龄老了,行事方式老了,思想老了,什么都过时了。至于后面那些三四五等,篇幅有限就不罗嗦了。但总的来看,我发现我的那些老套的做法结果还不错,这里也不赘述了。
天有几层,人分几等,这是客观的存在。我主张和赞同,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在家庭起苗阶段,如果没得到优秀、智慧父母亲的先导和抚育。一但进了学校,再是把孩子脑门,开个洞,知识往里灌,都是无济于事的。这里所讲的5个教育层次,我都沾了边,但不甚透,远谈不到合格,更谈不到优秀。但早期教育,兴趣入学,科学育人,是我教育之大观。
人民日报的文章,作为家长,如何做好家庭教育,本就是一个难题,现已分了层次,有幸学习和对照一下也好。
初级阶段,舍得为孩子花钱,舍得为孩子花时间,舍得到一个什么程度呢,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怎么个舍得为孩子花钱?理解为给孩子物质条件,硬件设施,还是送进贵族学校呢,或者是游历、社团、外教、户外拓展,海外联谊?抱歉没明白舍得为孩子花钱的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在哪里。
相对来说舍得为孩子花时间可以进去找个位置坐下来,每天接送小孩读书,周末送培训机构,练字,去图书馆,暑假夏令营,户外拓展,留一月时间预习新课,每晚作业家庭辅导,空余时间到处游荡,全家都以孩子为中心,应该算是舍得为孩子花时间了吧。
第三层次,思考教育的目标问题,目标比较明确,做一个思想健康的人,估计理解的越深,要求会越多;而具体到某方面来看,学生以学习为重点,学习成绩好就是目标,学习能力强就是体现,获得好的升学就是目标,教育孩子考一所好学习,俗气到可以简单成一句话;至于德行,这是身体力行,言传身教,耳闻目染的教育,是一种观念,可以修到无极,而不当目标。
第四层次,家长自我修行,没办法啊,和孩子再来一次共同学习,把老师教我们的东西又重新学一次,这次里我们认识到自己的字写的不好、拼音一直就是自欺欺人、概念模棱两可、数学知识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作文一直都是为了完成任务、阅读理解抓不到关键点、表述更是稀里糊涂,所以说认识到了这些问题,而且尝试改变和进步,所以觉得这把椅子也坐的下去。
最后一个层次是不是可以解读为培养孩子的人生观,传导一种理念和态度,逐步形成意识和个性,塑造一种人格。但觉得发展的东西,受制约的因素有很多,已知的未知的,而且将来长时间的环境改变,要统一现在的要求和认识,有如缘木求鱼。
最后搬个小板凳,坐在第二层,我觉得就这层还算适合自己,我舍得为孩子花时间,其实不只是舍得,更多是愿意,是必须,是内心的一种坚定。
如何看待新民法典的“婚姻冷静期”?
设立宗旨:降低离婚率,稳定社会秩序。
法律条文:《民法典》第1077条这样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设立影响:在诉讼实务中,单方首次起诉离婚的,除具备法定情形外,法院更倾向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基于这种实际情况,离婚冷静期是没有太大影响的。针对受其影响最大的协议离婚情形,大部分反对的人指出,在离婚冷静期极有可能出现家暴、赌博、吸毒和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或其他重大风险等情形。但不要忘了,除了正式的法典外,还有一系列司法解释可以将上述情况予以排除。
法律自身带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目前,“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法律条文还未达到一个比较完美的状态,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会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来解决上述问题,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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