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篇以案释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篇以案释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以案释法》面对家暴,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立法解释考虑到现实情况,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目的是想制止家庭暴力,未必全然都想解除婚姻关系,加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上的特别程序审理,特别程序作为独立程序无需依附于诉讼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亦不应以当事人是否提起离婚纠纷等民事诉讼为前提条件。
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任何理由都不应成为施暴者的借口。而面对家庭暴力,应该持有“零容忍”的态度,所以施暴者提出的各种理由都不应该成为其开脱的借口。处理争议和矛盾有多种方式,不是只有暴力的方式解决争议。所以在新规定中对于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亦存在过错的情形下,不影响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有关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受害者因为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或者预期很可能会继续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保护令,若是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代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法院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首先针对申请展开实质性调查,也就是说需要对申请人所述的遭受家庭暴力迫害或者极有可能继续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主体的审查需要满足条件,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应该成立。一监护关系,法律上要求的监护关系存在或者是正当监护人不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的。二是抚养关系,因为某些原因,家庭的孩子是抚养而不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三寄养关系,针对一些孤儿或者流浪儿童的容身场所,应该保护孩子不受到侵害。四同居关系,异性双方已经构成同居关系的。以上四种情况都满足主体要求,符合申请人身份要求。
第三,家暴事实调查。在申请人的身份符合要求后,法院会继续调查申请人所述的家暴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如何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家庭不平等等现象,那么就符合申请条件。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缴纳任何费用。按照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由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但当受害人及其监护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时,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组织(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可向法院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最好是书面提出;情况紧急时,也可口头申请。申请时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有证据的还应提交相关的证明。如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带有恐吓等内容的电话录音、短信、聊天记录等。
对于紧急保护令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诉中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裁定。并根据加害人、也就是施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时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如果隐私权和知情权互相冲突时,应该以哪个为重呢?你怎么看?
愚见认为…原则上法律不应该出现有互相打架的情况!只有释法不到的问题~所谓冲突的情况!…应该知道的,依法让其知道,应该隐私的,依法为其隐私,他们并不矛盾…如出现所谓冲突问题,依上位法精神,一直向上寻法,直至最后到宪法,如到宪法都无法解释,那么,只能说明当初订法的时候考量得还不够周到,还有其不善之处,否则它就是不符合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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