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法学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法学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规则迎来了哪些新变化?
大家好,这里是中国网四川视窗,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目前两会已经结束,民法典已被通过,那么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修改,将影响到每个人。
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调解无效的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分则各编·婚姻家庭编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此规定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然而,本条的内容依旧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和蒋晓华博士研究生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就此进行了探讨,界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总结了我国试点经验,并对上述条文进行了评估,最后就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以后欠钱不还是不是申请破产就没事了?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214万债务只需还3.2万,以后欠钱不还是不是申请破产就没事了?
感谢邀请。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只有一个,欠钱不还可以申请破产,但并不代表什么情况下法院都允许被执行人破产。但是,此次在温州发生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件审判结果是否合理,我相信每个人的看法肯定是有所不同的:
对于持有合理观点的人来说,他们认为被告蔡某虽对其入股的企业所欠的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确实没有过多的经济收入,而且还身患重病,申请个人破产是有情可原且有理有据的,只要在18个月内分清还清3.2万元的欠款即可,而且3年后还可以恢复个人信用。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在于温州本身就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试点地区,也为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够在我国顺利施行提供了很多的探索、研究范例。
对于持有不合理观点的人来说,他们认为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之中能否适用依然存在很大的疑虑。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施行多年,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因个人财产的不确定性、隐蔽性以及能快速转移的属性,对于个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否顺利施行提出了很高的工作要求。也就是说,个人破产制度是好的,所有人对此并无异议;同时,大家主要怕实际执行、审判过程中,因工作的不到位、人员的不尽职,造成某些不法分子提前转移了个人以及家庭财产,恶意申报破产以达到逃脱债务的目的。
回到温州发生的首例个人破产案本身,作者认为最后的判决体现了法律本身应具备的公平、公正以及正义属性。虽然被告人蔡某对入股企业的214万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他的经济实力根本无法支撑如此高金额的债务,再加上本人常年身患肾脏疾病,孩子还在上大学,家庭经济状况常年入不敷出,在征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以后,法院将其裁定为自然人破产,只对其中的3.2万元债务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合理、合法、合民意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家庭法学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学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