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权益活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权益活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方付首付买房,产权贷款为夫妻共同拥有,要怎样保障女方的权益?
如果是女方婚前支付的首付款,要保存好付款时的证据,能证明此款为你本人存款,这样如果发生婚变,分割财产时,支付的首付款归女方所有,不能分割,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分割。
如果是女方婚后支付的首付款,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此款为婚前财产,婚变时也归女方所有,如果是女方父母给支付的首付款,一定要妥善保管好打款的凭据,如果没有证据,就会被视为赠与,如果有证据,也归女方所有。
婚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难免会出现一些磕磕碰碰,甚至分道扬镳,在婚姻中女方是弱者,往往男方越优秀,经历的诱惑越多,对女方的压力就越大,所以女方在步入婚姻时,就要学会保护自己,以减少不必要的伤害。
您的问题有些不够具体。仅从字面来讲,我们不知道你要保障哪方面的权益。人身权益?情感权益?生育权益?还是其他什么权益?
但我们根据房子的前置条件来看,您应该是问的,在离婚条件下,怎样保障您婚前财产的权益。那就简单很多了。如果是协议离婚,婚前的归你,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双方共享,至于比例,要看你们各自还贷的占比。如果起诉离婚,过错方是男方,他可能不会有任何分的房产的机会。如果过错方是你,你可能只能拿回婚前的房产比例。
如果这个关于婚姻法的标准回答依然不能解决你的问题。那我猜测。你真正想问的是,离婚条件下,如何保证自己利益最大化。这也许才是您问题的最终目的。可操作的范围比较大,比如还贷采用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您可以保留更多房产占比的优势。也可以选择,只让男方每月拿现金给你,用您名字开户的银行卡还款,且亲自还款,并保留还款记录,最好是纸质的。(从证据事实上掩盖男方还贷的事实)这样做不可畏不阴险,但往往会有效。但至少可以以此震慑对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不要犯不可描述的错。且要保证自己不会犯这样的错。
如果你们双方就此事争执不下。一方面说明他绝对不是一个有担当的男人。二方面说明,你在他心中还不能被足够的信任。两个这样关系的人,真的还不适合结婚。最多算是搭伙过日子。和所谓的AA制夫妻很相似,但是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后者基于高度的互相尊重,而前者却是基于无奈的相互算计。
日子怎么过,自己说了算,别让钱说了算。
根据新婚姻法相关规定,谁付的首付离婚时房子产权就是谁的。该事件中女方付的首付,名字应该也写了夫妻二人的名字,还贷是一起的这种情况下就算离婚按照规定房子产权应该属于女方(只要女方拿出首付证据),男方只能分割共同还款部分以及婚姻存续期间房子的增值部分价值。
怎样保障女方的权益?
其实法律上对于购房一方已经有很好的保护了,没必要再纠结。
如果实在是想要为以后离婚做打算。
按揭还款部分的钱用女方个人财产去按揭,男方的名字也从房产证上除去,这样基本上就可以了。如果只是用个人财产去按揭,房产证上还是两人的名字,当面临离婚时也是比较难搞的(对方会一口咬定是拿夫妻共同财产)。
善言法务律师提醒大家:婚姻重在经营而非精明
婚姻生活注重家庭幸福美满,如果只陷在房上夫妻二人的关系也不会很好,最终也会影响家庭生活,最终导致家庭破裂。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规则迎来了哪些新变化?
大家好,这里是中国网四川视窗,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目前两会已经结束,民法典已被通过,那么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修改,将影响到每个人。
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调解无效的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分则各编·婚姻家庭编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此规定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然而,本条的内容依旧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和蒋晓华博士研究生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就此进行了探讨,界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总结了我国试点经验,并对上述条文进行了评估,最后就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家庭权益活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权益活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