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维权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维权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男子净身出户只为挽留出轨妻子,结果非常尴尬,怎么回事?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俗话常说:至亲至远是夫妻。夫妻之间的关系就是这么现实,好的时候怎么都好,不好的时候比仇人还要恨之入骨。这时重感情的一方肯定要吃亏,理性的一方只会在经济、物质方面动脑筋,毕竟现实面前,感情不值钱!就比如下面这起纠纷,重感情的男方败得一塌糊涂!
2020年6月11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讲述一起特别的纠纷。据了解,男子小韩和女子小武都是安徽人。二人在老家经人介绍相识,至今已结婚11年了。二人开始肯定是幸福过的。一起来上海打工,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在上海贷款买房。一眨眼到了2020年。这时贷款每月只需还1200元了。
按理说他们的日子应该越过越好了,可二人的感情却出了问题。小韩和小武双双出轨。这时二人都想离婚。小韩当时很痛快地答应“净身出户”!不仅不要房子和车子,还要独自抚养儿子,另外每月还要给小武600元房贷。这种不利己的条件为什么要答应呢?老实的小韩自有一套理解。
小韩认为,妻子出轨只是一时的生理需要,以后她还会跟自己复婚。而且结婚11年来,妻子为这个家操劳,都没出去旅游过。他希望离婚后的小武可以找到年轻时的自己,同时有享受新生活的“底气”。然而事实让小韩傻眼了。据小韩透露,二人离婚时,妻子信誓旦旦说她跟出轨对象王某分了。结果现在二人不仅没分,小王还住进小韩买的房子里。
合法夫妻,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对此如何判?
既然是合法夫妻,不管是男方和女方都有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怎么算强奸呢?法院判强奸罪不成立。如果在闹离婚或在离婚冷静斯间,强行发生性关系,女方报警告强奸,这个法院肯定判强奸罪成立
这涉及到婚内强奸的问题。在有些西方国家,是认可存在婚内强奸的,而在我国刑法规定中,一般是不会认可婚内强奸的,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性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单从这个概念上而言,只要妻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丈夫强行上了,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但是夫妻关系并不同于一般的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无论是从几千年的传统而言,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双方都有互相配合发生性关系的义务。正是这个道德义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去了强奸罪的成立。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否认婚内强奸的存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判处婚内强奸的。
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中的王卫明强奸案。
王卫明与妻子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6年分居之后,一方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保持分居状态。1997年,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王卫明二人离婚。
这种事情是要区分婚姻的状态进行判断的。如果婚姻存续期且末提出离婚,则法律无法介入,除非造成了肢体伤害,也是治安范畴的事。
如果发生在起诉离婚期间或婚姻冷静期间,则渉嫌违法。
婚内和婚外是有严格区别的,不能等同。只能作为家庭纠纷看待。尽管男方违背违背女方意志,但作为男方而言,根本不存在犯罪之动机,因为他(她)们过往的性行为本就是生活的一部分。婚外则不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家庭维权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家庭维权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