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制度中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制度中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律上如何界定一个家庭的定义?成员人数还是成员年龄?
虽然法律上多处涉及到对家庭的引用和规定,但确实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过“家庭”的范围。但是从一些法律条文中可以引申出一些原则上的概念,即,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的都能成为一个家庭,其成员为家庭成员。《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按照继承的概念,家庭成员之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有继承权的人都应当视为家庭成员,包括非婚生子女、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子女。
综上,家庭在法律上既看成是有血缘关系的人群之间的概念,也可以是因为某些法律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概念,但并不是从成员人数和成员年龄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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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ole.Write(ok);Console.Read();}}接口成员的定义:与类成员的定义相似,但是要注意:不允许使用访问修饰符(public,private,protected或internal),所有的接口成员都必须是公共的;接口成员不能包含代码实体;接口成员不能定义字段成员;接口成员不能用关键字static,virtual,abstract或sealed来定义;类型定义成员是禁止的
严格地说,法律上没有关于‘’家庭‘’的概念。
在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相互关系来确定各自(或相互)权利义务。比如,夫妻之间是双向的扶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是单向的抚养或赡养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为法定第二顺序的相互抚养、扶养、赡养法律关系,这些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确定的,据此,可以说“家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当然就不能从法律上予以定义。
通俗地说,家庭就是婚姻、血缘基础上的经济共同体,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口簿豋录。同一户口簿上的成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两地分居的夫妻,多房多户的第一顺序近亲属的家庭成员则是例外。
明朝的婚姻制度规定多少岁结婚?
先秦时的《周礼·地官·媒氏》记载:“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据《礼记·内则》中所述,男子在20岁时行冠礼,而后学礼,30成家;
女子举行笄礼,20岁时出嫁,若有特殊情况,最迟也不可超过23岁。
西汉过期,汉惠帝刘盈下令,女子出嫁的年龄不可超过15岁。
魏晋南北朝时,晋武帝司马炎规定女子出嫁不得超过17岁,但是《宋书·周朗传》中说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后者比较可靠!
北周时期,建德三年,朝廷颁发诏令:男子15岁,女子13岁以上军民依时嫁娶。
唐朝时期,唐太宗李世民规定:男20岁、女15岁以上无夫的,州县以聘礼娶。
唐玄宗李隆基时,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5岁,女子为13岁。
北宋时期依然遵守唐朝的婚姻法,。宋仁宗时期规定男子15岁而娶,女子13岁而嫁,南宋宁宗赵扩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6岁、女14岁。
明朝,明太祖朱元璋规定的和南宋一样。明太祖规定男子16岁而娶,女子14岁而嫁。到了法定年龄不嫁人的女子,是要被处罚的。
各朝代建立之初,大多经历战乱、天灾人祸等非正常现象而导致人口锐减,出现大量土地荒废无人耕种,为了迅速恢复人口发展经济从而国家强盛,各朝代初都是鼓励坐育的,加上古时医疗落后,食物不足,孩童成活率是比较低的,所以反映在婚配上就是结婚年龄较早,以便在最佳生育期能多生育,来弥补成活率不足的问题。
明初,《大明令》起着临时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承认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订立的关于定婚等嫁娶行为的礼仪规范的法律效力,曾明文规定:“凡民间嫁娶,并依《文公家礼》。”综合《大明令》、《大明律》及各朝条例中的规定可看出明代法定定婚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项:
(一)凭媒而立
(二)由尊长主婚
三)写立婚书或收受聘财
(四)双方自愿、意思表达一致
明一代对婚配相对其它朝代而言还是比较开放和人性化的,比如最后一条的表达,还有允许二次婚配的制度。
至于成婚年龄,有记载明代庶人百姓的婚礼仪式主要依据是《朱子家礼》只存纳彩、纳币、请期的仪礼。如洪武元年制定,禁止庶人百姓指腹、割衫襟为亲.凡庶人娶妇,男子年在16岁,女子年在14岁以上者,可以听任婚娶。而明太祖洪武曾明确呵令天下:男十六,女十四可婚配!
综合各文献记载,明初及中期以男十六,女十四最为可信,而到了中后期,则大多不受此约束了!
婚姻中家庭成员的优先顺序你如何排列?子女,伴侣,父母,自己?
只是家庭不行,全面一点吧?伴侣是夫妇。夫妇,父子,君臣,兄弟,朋友。夫妇不是第一位,而是中心。一切都要围绕夫妇。没有夫妇就没有一切。夫妇理智,和睦。一切都理智,和睦。天下夫妇都是理智的,和睦的,社会定是和谐的。
婚姻中家庭成员的优先顺序你如何排列?子女,伴侣,父母,自己?
这个问题如果在十几年前,我会把父母排在第一位,把子女排在第二位,伴侣排在第三,自己排在第四。而今,我会把自己排在第一,有了家有了孩子后,我为了家里的关系平衡努力地工作着,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从来没有想过自己要什么,或者为自己做些什么,想想自己就感觉委屈。原先,父母传统的教育方式就是,女儿出嫁了,到婆家要做一个好媳妇,好妻子,好妈妈,为了扮演好这些角色,我不仅忽视了自己,还忘了自我。有时,感觉自己有些事自己做的很好,但家人不领情不理解,常常处于郁闷当中。
随着年龄的增大,我突然觉醒,家庭之间的和睦,和谐,并不是我无条件的付出就能实现。夫妻之间的感情,也不是家务全包的幸福。婆媳之间的和谐,也不是我的一味的忍让就能得到。如果要使家庭更加和睦和谐,女人就要做到:
第 一,不要失去自我,失去自我,就失去尊严,失去尊严的人,没有人去理会和理解,也没有人去尊重。如果自己在家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孝敬父母,尊重爱人,疼爱孩子这个家才能平稳。
第二,尊重爱人,关心父母,我们结婚后,父母已经退出了家庭第一,如果还在家里排第一,家庭矛盾会不断。爱人会很为难,家里没有安全感,夫妻生活容易貌合神离。
第三,孩子是我们的未来,关心教育孩子是我们做父母的责任,做一个好妈妈,并不代表溺爱,以身作则,教育孩子热爱祖国,爱家人,行善心,给孩子一个和谐幸福的生长环境。
如果排序,自己第一,伴侣第二,父母第三,孩子第四 。
这仅代表本人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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