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际婚姻家庭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际婚姻家庭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规则迎来了哪些新变化?
大家好,这里是中国网四川视窗,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目前两会已经结束,民法典已被通过,那么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修改,将影响到每个人。
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调解无效的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分则各编·婚姻家庭编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此规定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然而,本条的内容依旧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和蒋晓华博士研究生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就此进行了探讨,界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总结了我国试点经验,并对上述条文进行了评估,最后就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现在社会的婚姻权在女性还是男性那边?
现在的婚姻权从嫁人的角度来说仍然在男性一方,即使婚前面临高彩礼高房价的影响,女性有选择嫁与不嫁的权利,有挑硬件软件的自主权,但是这些都是婚前的状态。
回到婚后的状态中,仍然是男性主导婚姻生活,当然这说的是一个比例问题,也有一部分家庭是女性主导婚姻生活,但是大部分还是由男性主导,毕竟从社会劳动分工来看,男性仍然是劳动力的主力军,尤其是家庭有了孩子之后,女性会将部分工作中的精力投身到家庭孩子的抚养教育当中去,这样男性无疑就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使家庭非常和睦,每个月家庭的收入都上交给女性,但是作为挣钱一方,无疑是处于强势地位的。
虽然大部分仍然是男性在主导婚姻生活,但是我们也看到,随着女性社会参与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收入,在婚姻生活中与男性的地位慢慢变得平等起来,甚至于有一些家庭是女性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方,这样,女性主导婚姻自主权的比例会越来越大。
不论是男性主导婚姻生活也好,女性主导婚姻生活也罢,两口子在一起最重要的是相互包容理解,有时候非要争个主导权没有任何意义,毕竟家和万事兴。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际婚姻家庭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际婚姻家庭权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