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索赔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纠纷索赔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索要赔偿和勒索的区别是怎样的?吴秀波案中的小三构成勒索罪吗?
吴秀波事件,木木真就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吗?
说起敲诈勒索,之前听到最多的是,在饭店里吃到一只蟑螂,客人以向媒体反映或者向法院起诉相要挟,向店家索赔,也有以敲诈勒索为由抓起来的,但最后基本都放了,原因很简单,在合理的范围内,客人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是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那么为何木木这事就是敲诈勒索罪了呢?
先说下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从现在的事件来看,公安之所以抓她,原因也很简单,发布了另吴恐惧的信息,获取到财产,再加上吴说对方是以信息相要挟索要财产,那在公安那里这个罪名算是成立了。
然而,木木一定就构成敲诈勒索罪了吗?
其实也不必然,这就要看木木的主观层面以及吴支付金钱是否是基于恐惧心理。
首先,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看。在木木父母发出的公开信中所说:“吴秀波先生及其经纪人、律师要求木木出面澄清...并愿意以经济方式补偿木木一笔分手费”这句话或许可以看出一件事,那就是经济补偿是吴秀波主动提出,这或许可以说明木木在公开吴秀波信息时,并未想要勒索钱财,当然了,木木是否对补偿作出过暗示也对这件事情的定性很重要。
其次,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看。吴秀波支付分手费的想法,到底是因为恐惧心理,还是因为单纯的想要对木木进行补偿,只是出于气愤才报警抓人,也是影响这起事件定性的关键。
最后,是不是以后所谓的青春损失费就不能要了?如果这件事真能定案了,那这部分费用怎么要、如何要,不光是个体力活,还是个脑力活了。
公安机关抓人两月未放人,证明公安机关基本认定事实!从法律层面上应该的确构成认定罪名。女方可能会被审判定罪但肯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男方及律师的行为将被社会道德审判和社会行为准则所唾弃!等待他们的肯定是全社会的声讨和惩罚!这一定会让他们有万箭穿心、生不如死的感觉!你信吗?反正我是会信的!
一码归一码,以威胁他人索要钱财那不就是敲诈吗?吴秀波最多就是道德败坏,这小娘子确实涉嫌犯法了。这里有个界限问题,不能拿一个人的道德缺陷来掩盖另外一个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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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是指:
1、捏造虚假事实,向另一方索赔;显然,吴与木木同居并非空穴来风,木木向吴索赔事出有据。2、以暴力、威胁恐吓方式索取财物。木木身在美国,吴付款是银行转帐,双方没有见面,排除暴力索财;吴家有妻室又与木木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吴涉嫌:重婚罪。而重婚罪是自诉案,木木享有刑事自诉权;不存在敲诈勒索。3、市场经济环境下,索赔标的10亿元甚至百万亿元也是民事调解,木木有权喊价上天,吴某有权分文不付;吴某主动付款是其本人真实本意自愿,不属勒索。4、吴某自称隐私不成立,木木是当事人,木木享有公开举证该隐私的权利。吴利用优势地位,承诺许愿诱骗木木当性奴七年,需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一、这份《公开信》中,本人认为敲诈勒索不成立。但这是一面之词。
二、需把吴秀波指控女方敲诈勒索的控诉词公开,才能分析糾纷焦点。
三、根据吴的妻子指证:木木向吴索赔几百万元至几千万元。这仅是在北京市买1套高档商品房的价值,“娶二奶"、"养小三"送幢别墅的社会现象数不胜数。张柏芝离婚后,谢某自愿用三亿元向张收买儿子抚养权。木木只向吴索赔几千万元,距离敲诈勒索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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