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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会被认定为强奸,法律对此是怎么界定的?
女的死活不让,你能合到一起么,强奸应定暴力行为至妇女昏觉发生关系才算强奸,如果女男免强睡在一起,免强发生性关系,过上一二天因矛盾女方去报案,说那天你强奸她了,派出所也会接案的,强奸这个罪名应该更完善,不能只要违背意愿发生性关系就定强奸罪。/
在起诉离婚阶段,如果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那么根据司法实践,丈夫已经涉嫌强奸犯罪了!
一对男女自愿结婚,走进婚姻的殿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视为双方承诺在一起共同生活,互相负有过性生活的义务。虽然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此进行明文规定或形诸于文字,但这是毋庸讳言、早已深植于人们观念之中的。
因此,只要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国内,是不存在婚内强奸一说的,虽然实际上这种事情也时有发生。不过,虽然实践中不认为这是婚内强奸,但是如果丈夫的行为伤害到了妻子,也是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不过,如果双方已经闹到不到开交,走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步,那就说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处于不确定状态,视为女方收回了对男方的承诺,意即不愿意与他一起共同生活,当然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义务。性的自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得到法律保护的,当没有了婚姻的外壳,性当然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强迫妻子发生性关系,那就涉嫌犯罪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
兰州红古区曾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例。2009年9月,23岁的小伙何某与晓琳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2011年5月,晓琳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何某收到判决书后当即提出上诉,并表示愿意与晓琳重修旧好。2011年7月的一天晚上,何某持刀翻墙入院,提出和晓琳“最后一次见面留个纪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最终,何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回答那是肯定的,因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是男方诉讼离婚,这样的事情应该是不会发生,反之,发生的概率很高,所以,女方应该搬离男方住处,这种事就避免发生。这个问题就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只要女方拒绝,要是强行发生性关系都属于违法,也就是说在任何时候,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是犯罪。
谢谢邀请,离婚官司期间,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被认定为强奸,法律对此是怎么界定的?
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对妇女采取暴力手段,不尊重妇女的人格,违反妇女意愿的,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属于强奸犯罪。
暴力强奸犯罪,有素不相识的歹徒强奸犯罪,也有婚内夫妻间的强奸犯罪。婚内的强奸犯罪是指,在某一时段,当妻子不愿与丈夫发生性行为时,丈夫违背了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犯罪。只不过人是要脸面的,不会把这些家丑抖落到外面去,所以这样的原告几乎没有。
当夫妻正在闹离婚的时段内,这是属于双方在婚内的一个特殊性阶段。说白了,在法院受理离婚案这一时段内,双方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双方就跟陌生人没什么区别。双方要和解法律管不着,一方要是伤害另一方的话,法律就管着了。这时候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只要妻子说,违背了她的意愿,并拿出了证据,就属于强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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