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举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纠纷举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法院如何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及举证责任?
在这里呢我就这样给大家说一下,这个呢在法院当中,我也给大家举例子说明一下里面的情况,对于这个夫妻之间超出个人名义生活所需要的债务以及举证呢,我们就要看这些财产首先是不是生活中所共有的,也就是说呢这个主要是生活中所共有的话那么这些财产都应该有夫妻共同来承担彼此的债务,但如果不是则由自己来承担。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认定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但是第二条也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人们家庭观念、家庭生活方式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时,也要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
举证责任分配
从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
对于前者,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一方反驳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其举证证明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后者,虽然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但一般情况下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等规定,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或者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你好,谢谢你的邀请,我呢是厦门大学法学院的学生,我学习政法这一块,对于你问题所问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生活需要的所债务举证这个问题呢,我就这么给你说一下好吗。对于你所说的这个问题呢我想说一下,就是关于婚姻的问题,这个婚姻呢有夫妻共同财产说法,如果你们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就拥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权利这也是彼此的权利,我说的这个答案呢希望作者采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举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家庭纠纷举证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