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离婚法有什么新规定?
首先,没有离婚法,有婚姻法。现在,两会正在讨论的《民法典》里面,其中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关于离婚,现行婚姻法里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马上就要生效的民法典,对于自愿离婚,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虽然《民法典》尚未生效,其中1077条的规定,但是马上就要推行了。直接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是双方在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有30天的冷静期,如果其中任何一方撤回申请,就不批准离婚了。
这个冷静期的设立,主要是考虑到,很多年轻人冲动,当然网上关于这个修改各界都有说法。针对本问题,我仅提供规定草案本身。
1、《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
3、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做好小板凳,下面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婚姻法部分给大家分析出的重点:
1.离婚冷静期,申请离婚后30天内可以反悔,到期后还有30天,有一方不去领离婚证,当做撤回离婚申请。两者相加共60天。离婚会变得非常困难,明年1月1日实施。
2.婚姻隐瞒重大疾病,可以撤销婚姻。婚姻撤销后,当做从未有过婚姻关系。
3.居住权,是设立一个物权。一旦房屋的居住权在房管局登记了,就算成立,没有登记则不成立。买房一定要查册,看房屋有没有被设置了居住权。因为,新房东也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被设置居住权的房子没有商业价值,只能等居住权到期后才会恢复商业价值。
老人给保姆设置了20-30年的居住权,子女继承房屋,还不一定熬得过保姆这20-30年的居住权。
居住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
公租房以后估计会用居住权来实现。
4.婚姻中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照顾小孩老人较多的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一笔补偿款。至于标准,目前需要法院指导案例和后续司法解释跟进。
已经没有婚姻法了,现在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其中除了冷静期外,还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新规,比如
婚前父母帮买房出资,属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挥霍财产,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财产的一方。
新离婚法,你指的应该是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中关于婚姻的部分吧。
关于这个,我写过一篇专题文章。我就选一些和离婚有关的部分贴上来吧。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个应该是本次婚姻部分最重磅的内容了。不但我们法律界有很大争议,民间这条的争议也比较多。和前面删除重大疾病尊重婚姻自主权不同的是,这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限制了离婚自主权。对错我不进行判定,就理一下这三条到底说的是什么意思吧,直接上图。
第一步,双方先得协商好,签好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离婚协议内需要约定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债务处理的事项。
拆散别人的家庭,这违法吗?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算违法,但属于道德败坏行为。但如果是重婚或是破坏军婚的就是违法。希望那些小三小四们检点自己的行为,约束自己的思想,多读点书,做些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事情,不要以伤害他人为快乐!
不仅违法也在犯罪!
为什么这样说?一,因为我们每一个人组成的家庭,都是在国家的法律前提下,合法的执行了国家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合法的事情,就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硬性支持和保护。如果,国家法律不能以这样的形式履行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那造成我们每一家庭个人“名存实亡”的权利,也就是在置国家的法律于“滥竽充数”的毫无鸟用之中。
二,在国家法律前提下合法组成的家庭发生了被别人“拆散”之事,我们是绝不能把这样的丑恶事情,仅仅当成道德层面上的龌龊,再认为是社会上司空见惯的现象,而后却去依靠着社会人众言语上的谩骂和遣责,去达到制止或减少这些丑恶之事的发生。
如此之为,证明的是我们社会法制的空洞无实,社会道德的严重错乱,社会伦理的关系扭曲,以及我们这个社会在绝不要脸皮的无良和无耻,正让无恶不作的东西大钻了法律的空子,还在严重危害社会。
综合两点;毕竟,每一个家庭都是组成社会的一份子。只有每一个家庭的平安,才会创造了社会大环境的稳定,才会证明“依法治国”的确的务实之处。
要说他(她)们是“不仅违法也在犯罪”的理由;是因对方“拆散别人的家庭”,这已从法律的角度形成了故意在侵犯并损害了他人的私有权益,更涉及到个人的名誉,尊严,以及造成了以后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上损害,甚至发生意料不及的恶性事件。
那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以“法律的名义”,去制止、打击、严惩那些“拆散别人家庭”的人,请问国家还要我们公民拿个“结婚姻”干嘛?国家还专门制定了“婚姻法”干嘛?
因此,对于“拆散别人家庭”的人,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他们对家庭和社会造成的极大危害,对法治建设中“依法治国”的目的造成的无比冲击。也就是说,他们不管用了什么样的手段和方法,只要他们是在“故意性质”地拆散了人家家庭,那他们就是在侵犯和侵害了“合法婚姻”下法律赋予的个人正当权益和尊严,他们在违法了更在犯罪。而这时候的国家司法部门就应当履行起法律的责任和义务,为受害人担当起公平与正义的天!
不邀自来。
什么叫“拆散别人家庭”?从法理上说,根本不存在纯粹的拆散别人家庭这种做法。人们常说的一方出轨另一方插足导致一个家庭解体,也不能说那个插足者是拆散别人家庭,因为没有出轨一方的内应,婚姻不可能解体,去离婚得俩人一起去吧?所以不存在纯粹的“拆散别人家庭”的人——尤其女人。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插足者和出轨者都没有违法,从立法和人权的角度说,一个人不因为结婚就被剥夺了爱别人的权利,所以允许离婚就可以了,没有违法。
那么有没有别的拆散别人家庭的情况呢?比如因为把人打伤打死,造成一个家庭解体?应该有!但是那应该从伤害罪或者杀人罪来界定,违法的行为不属于“拆散别人家庭”,没有这种说法。
拆散别人家庭是缺德,会遭报应的!别做亏心事,这样会寝食难安的。善待他她人,人这一辈子别做违背伦理道德的事,别做损人利己的事,别做违法的事,既不欠别人的感情债,金钱债,本本份份做个普通人,靠自己努力生活,心里坦然。
说一下个人看法。具体违不违法不好说,但肯定在道义上说,这是不道德的,是被人唾骂耻笑抵制的行为。这样不道德的行为最好别碰,后果有可能很严重,害人害己。古人说人在做天在看,善恶终有报,天道好轮回,不信抬头看,苍天饶过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