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证据提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证据提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西安女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请求判决离婚被驳回,法院称「录音侵犯了隐私权」,哪些证据才算有效力证据?
(1)跟配偶在聊天中用手机或者录音笔进行录音:
可行。但是需要在录音中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例如,其一,可以在录音中称呼一下对方,让对方应允。其二,可以在录音中让对方承认自己的过错,是否有过家暴的行为或婚外情的行为,最好能够让对方详细进行自述。
(2)在自己家中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录下或拍摄下对方家暴、婚外情的行为:
可行。在自己家中的安装摄像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没有侵犯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中,不排除对方律师会针对录音或者视频的来源进行具体提问,一旦知道录音或者视频在他人家中安装,便会马上否认证据的合法性。
(3)在他人的家中或者车上放置录音笔或者安装摄像头:
不可行!尽管别人是“小三”也不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若真的将摄像头安装在别人家中,那涉及到刺探、侵犯别人的隐私权,甚者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
这个案子确实比较热,先来回顾下基本案情。
王女士的丈夫在外地工作,偶尔回家也单独居住在一个卧室。王女士怀疑丈夫出轨,趁丈夫醉酒,猜出其手机密码,从手机中取得丈夫和其他女性的合影、住宿记录、手机录像等。后又在丈夫居住的卧室内放置录音笔,录到丈夫和他人裸聊的音频。王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认为,两人感情基础较好,王女士猜测丈夫手机密码获取的证据、偷录的音频都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属无效证据。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子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为什么会被认为无效?而且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什么样的录音证据才有效?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与许多人看完这个案子理解不同的是,王女士录制的音频被判无效的原因并不是由于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
我国法律以前确实曾经规定过,未经对方同意录制的音频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曾经针对这个问题做过一个批复《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续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个批复里明确规定,如果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如果你的媳妇和别人有外遇了,你知道了而你的证据不足该怎么办?
你知道你的媳妇和别人有外遇了,而你的证据不足,那怎么办?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一、什么也不做什么也不说,选择相信你的媳妇没有外遇。因为你知道了你媳妇有外遇,而不是你看见你媳妇有外遇。你是怎么知道的?两种途径:一是听人说的。别人会说看见你媳妇和别的男人在酒吧里、在公园里等地方约会。甚至会说去宾馆开房。那个男人是谁?有什么证据能说明他们是在偷情?没有。仔细问起来这个传话的人也是听别人说的。所谓“三人成虎”,许多事还是要自己亲眼看到才为真。我有个女性朋友就经常约业务上的男性客户到到酒店到公众场合谈业务酬谢人家。她倒认为,都是公众场合,既安全又光明正大,没什么见不得人的。如果真要有什么就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下出现。另外你又怎知向你告密的这个人又是抱着什么目的和心态!二就是你从媳妇的言行举止看出问题,有些反常。对你的态度要么好的离奇,要么坏得离谱。不想让你亲近她。或者从她的手机信息电话等看出些问题。只是猜想可能有外遇。所以没什么确凿证据时最好的方法就是宁可信其无,不可信其有。
二是等机会寻证据,证据确凿时再摊牌。这个前提就是你的媳妇真有外遇,但是你只是听说或者察觉到蛛丝马迹,也有可能你看到一些与外遇相关的场景,但是没有亲吻拥抱上床等能作为实锤的证据。那么你就要耐心地等机会,利用一些手段去现场确认。当然你在做这些时,应该想到最终的结果,等证据确凿时该怎么处理你们的婚姻关系,是选择给予机会还是结束婚姻关系。学会理性地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意气用事把事情搞糟,对自己再次造成伤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家庭证据提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家庭证据提交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