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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发现妻子和人通奸,丈夫一怒之下杀死奸夫会怎样?
很“遗憾”,如果丈夫发现了妻子和别人通奸,而犯了杀人罪的话,很大概率还是以轻判或无罪释放。
而且这不止是清代,在清之前的朝代,通奸也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丈夫捉奸并杀人,在法律上情有可原,在人伦上是替天行道,除非情节十分恶劣,如父媳通奸而导致儿子杀父这样的逆伦大罪外,其他情况是可以量刑处理的。
当然,这杀奸也是有技巧的,按《大清律例》规定:妻妾与人通奸,丈夫于奸所当场捉获且杀死奸夫奸妇者,不论罪,如果只杀死奸夫的话,丈夫有优先选择处理奸妇的权力,或留或卖,丈夫不管的,由官府处理。
可以看出,杀奸夫奸妇无罪的情况,是需要满足三个要求的:在奸所、当场捉获、立刻杀死,如果还能满足有肢体冲突的话,那丈夫杀死奸夫,并获无罪的概率会更多。
因大清律例同时还规定:奸夫拘捕刺伤捉捕人的,按窃盗拘捕罪论,将捉捕人殴打至骨折伤势等级以上的,判处绞监侯,若丈夫在捉捕过程中,奸夫逞凶拘捕而被杀的,丈夫无罪。
而且此刑律也引申到了未婚夫妇,我们知道,捉奸除本夫外,其他帮忙的人是无权杀死通奸的人的,可是对于未婚夫妇,这条刑律还是有点漏洞,所幸的是后面也给补上了,和正夫一样。
至于为什么要满足:奸所、当场捉获、立刻杀死这三个条件的原因,其实是担心有人以捉奸为名私自报复,除非有奸所,也就是通奸现场,同时捉奸在床,才能保证捉奸杀人的要素,才能证实是真的因捉奸而杀人。
杀奸夫,故意谋杀,死定了。
杀老婆可以减等,有概率判死刑,但不会斩立绝,大概率被遗忘在牢里等着大赦天下。
但是,捉奸在床的是,可以一起杀掉,无罪。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必须捉奸在床,奸情不是你说有就有的,拿奸在床不是一句空话。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一直能拖,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吃饭坐一张凳子上,官方不认可是奸情,但民间认可。
这就有争议了不是?
第二,必须同时杀掉,跑一个就是谋杀。
但可以追杀。
第三,不要叫帮手,如果要叫,叫长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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