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房产法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房产法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民法典》出台后,婚姻家庭规则迎来了哪些新变化?
大家好,这里是中国网四川视窗,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目前两会已经结束,民法典已被通过,那么对于婚姻家庭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法以及继承法的修改,将影响到每个人。
1.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变为不如实告知可撤销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2.亲子关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3.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分居满一年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调解无效的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分则各编·婚姻家庭编草案(一次审议稿)》(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草案一审稿”)第八百五十四条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此规定意在减少草率离婚、冲动离婚,完善离婚制度,稳定婚姻关系,维护社会安定。然而,本条的内容依旧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和蒋晓华博士研究生在《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离婚冷静期的立法评估》一文中就此进行了探讨,界定了离婚冷静期的概念、总结了我国试点经验,并对上述条文进行了评估,最后就完善我国登记离婚冷静期制度提供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法律上如何界定一个家庭的定义?成员人数还是成员年龄?
严格地说,法律上没有关于‘’家庭‘’的概念。
在婚姻家庭方面,法律是基于民事主体的相互关系来确定各自(或相互)权利义务。比如,夫妻之间是双向的扶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是单向的抚养或赡养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为法定第二顺序的相互抚养、扶养、赡养法律关系,这些关于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确定的,据此,可以说“家庭”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当然就不能从法律上予以定义。
通俗地说,家庭就是婚姻、血缘基础上的经济共同体,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户籍管理意义上的户口簿豋录。同一户口簿上的成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两地分居的夫妻,多房多户的第一顺序近亲属的家庭成员则是例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婚姻家庭房产法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婚姻家庭房产法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