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婚姻家庭实务热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婚姻家庭实务热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在一段婚姻中,如果两个人共同居住在拆迁房屋内,这是否属于房屋共同居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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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问题实际想问的是夫或妻一方如基于婚姻关系已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以后该房屋被拆迁时是否享有产权,是否可以获得拆迁利益。
1、关于基于婚姻关系已居住在被拆迁房屋是否为共同居住人,这个问题并不是这个问题的重点,房屋共同居住人的界定取决于各地方的政策规定,同时,共同居住人的身份能否影响到拆迁利益的获得也是由地方政策所决定的。比如上海地区关于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共同居住人有一定的界定,《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2、基于婚姻关系已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以后该房屋被拆迁时是否享有产权,是否可以获得拆迁利益,这个问题在目前普遍存在,能否基于婚姻关系获得另一方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一般都是另一方祖上遗留房屋,这取决于当时的拆迁政策,将哪些主体纳入到本次被拆迁的受偿主体中,是否包括基于婚姻发生的配偶关系,一般可能影响拆迁利益受偿的因素包括: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户籍是否在被拆迁房屋内、在拆迁房屋内居住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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