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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社保是怎么交的?
感谢邀请,更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交纳社保这个问题,只要是员工本人和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那么都完全应该由工作单位承担相应的社保交费,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只要单位和个人建立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都应该正常的来承担员工的社保交费,如果不交纳员工的社保,那么是属于一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相当于是违法行为。
所以在这样的前提下,那么我们个人完全是可以要求企业单位来承担相应的社保交费,除非是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以后,那么作为企业单位才可以不承担员工的个人社保,所以即便是发生劳动纠纷,那么只要劳动合同关系没有解除的前提下,都应该正常的承担员工的个人社保,并且5种保险都是需要同步缴纳的,而且单位所承担的较大部分比例完全是由单位来承担,那么个人所承担的比例可以由工资的当中去扣除。
但是当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以后,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就不属于这个公司的员工,所以说在这样的前提下,那么自己的个人社保就可以从原工作单位转移出来,转移出来之后你可以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当然也可以转移成为灵活就业的形式,自己继续参保,这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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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如果你离职,社保就要自己交,如果没离职,公司就必须给你交一部分社保,你说的社保纠纷基本是指什么,如果是交社保的多少,那基本们什么可纠纷的,因为这个国家有规定,所有公司都不能低于国家给定的最低标准
一、单位补缴社保有无时效限制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说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但是我们知道现实中很多单位都怠于履行这个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动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员工主张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主张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同样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正因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涉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对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掌握的标准也是一追到底,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补缴。
二、发生社保纠纷怎么办
(一)行政处理方式
从对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分析中可知,对于社会保险参保纠纷、因瑕疵缴纳行为引起的纠纷及保险金发放纠纷这三种纠纷均应采用行政处理方式,而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理由如下:首先,社会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可以发挥业务娴熟的资源优势。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的缴费情况、用人情况、工资变动情况、每年的缴费基数等,都有比较及时、充分的了解和娴熟的业务技能与认知能力保障,它们能随时发现缴费单位违法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其次,社会劳动保险费用由社会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强制进行追缴,符合社会保险关系正常化、规范化长期发展的趋势和规律。
(二)司法救济方式
司法实践证明,不区分各种社会保险纠纷的性质而将其一概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决难以明确、具体。社会保险费的应缴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月工资总额计算的,由于劳动者每月工资总额总是处于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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