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华为中兴合同纠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华为中兴合同纠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现在鲍某明把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这违法吗?
什么叫,我觉得可能事情真相就是这样,一个正常妈妈不会也绝对不可能把一个14岁1.7米的早熟的女儿,给一个正当壮年没有老婆的男的养,我觉得事情本质可能就是这样的。。现在反目成仇了,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一切听警方调查结果。。这男的犯罪肯定脱不了,这妈妈我觉得帮凶可能性很大,孩子是无辜的受害者。。
这个事件的可怕之处就是,鲍某明是一位资深的法律人士。
为何鲍某明要在李某星14岁的时候才收养她?现在又把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
我们常说不怕流氓…,就怕流氓有文化!
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啊!
看完鲍某明的个人简介,你就知道这个人有多“厉害”。
①:2018年六月至今,鲍某明任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②:同时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副总裁及首席法务官;
③:1972年出生,1994年毕业于天津大学,1999年获得天津大学管理科学的专业硕士学位,在2001年与美国桥港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
④:同时,具有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
⑤:先后在北京,天津等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在美国纽约加州工作近十年;担任多个全球500强企业的资深法律顾问!
首先女的当初肯定超过14周岁了,而且二性关系都是你情我愿的事,不然二次立案男的还能出来?其实女的说白了就是养的小情人而已,女的从小到大家庭不幸福,严重缺爱,缺钱。女孩对男的有严重情感及金钱依赖。男人因工作原因经常不在家,她怕男人离开她,吃醋,吵闹,自杀,报假警。然后就开始各种作……男的厌烦了,开始逃避……女的才出此下策想搞臭或者让男的求饶,最终回到她身边……
以我判断,鲍某某即便是要把李某星与他的关系往童养媳方向引导,也首先会矢口否认他与李某星在未满14周岁时发生过性关系。而且,这样做并不是明智的做法。
不过从全案综合资料来看,李某星跟他到北京读书时,已经十四岁,而且李某星控诉的第一次强奸也发生在十四周岁。而十四周岁刚好就越过了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法律界限。
这或许就是警方很难立案或者立案后很难定罪不得不撤案的原因:
第一、他们三人关系过于复杂,鲍某某是单身男性,李某星的母亲却将女儿交给鲍某某做养女,这无异于明知羊入虎口还偏向虎山行。一个单身壮年男性和一个小荷才露尖尖角、情窦初开的豆蔻少女,要是不出点事都不像是饮食男女;
第二、目前李某星母女指证强奸,倘若真有过硬证据,警方不敢不立案,更不敢立案后莫名其妙销案,因为这不是二三十年前老百姓法治观念淡薄的时候。一定是无法拿出过硬证据,只有书面指证,没有过硬证据形成证据链,按照疑罪从无原则,警方无法送检,只能放人销案;
第三、即便是有带精血的纸巾、内裤等证据,但是女方再也拿不出其它可以证明强奸的过硬证据(比如殴打伤痕、恐吓器具、合乎场景的描述推论等),那也只能说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倘若鲍某某能够对这种关系有一个合乎情理的说明,并采用旁证或物证,抵死不承认强奸,警方也是没有办法定罪的(因为他们原本事实上已经是一种双方同意的同居关系,这里的同居仅指单独住在一套房子内,不作其它引申)。
第四、鲍某某是资深法律工作者,而且是实务法律工作人员,他肯定清楚风险和如何规避风险,在现代法律严谨的以证据和事实说话的精神下,有了彼此间的复杂关系,在没有过硬场景理由和伤痕证据的情况下,他拒不认罪,要定性为强奸,难上加难。
那么,我个人认为,鲍某某不会将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引导。因为这是现代法制社会,引导为童养媳,正说明了他与李某星的母亲违背李某星的意志,为她安排了婚姻,而鲍某某据此强奸了她,那会为给他定性提供非常合乎情理和逻辑的依据。
所以,以我判断,他只会将事情朝着李某星母女有意安排李某星与他主动发生性关系,然后在没有达到财物补偿时翻脸不认人,指控强奸,这是一个阴谋与诬陷。
这样一来,加上李某星事实上与他单独同居,长期并未离开,还享受他的供养这样的情节相佐证,他的说法便有了立足的根基。
现在鲍某明把与李某星的关系往″童养媳″方面指认。这违法吗?
年龄很关键。根据报道来看,鲍某与李某建立收养关系时,李某已年满十四周岁。虽然从《收养法》来看,鲍某与李某的收养关系并不合法,但并不能否认鲍某对李某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和监护关系。
十四岁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年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属于幼女,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都将涉嫌强奸罪。一旦年满十四周岁,虽然还是未成年人,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双方自愿的这种情况便不再受法律追责。若双方是“童养媳”,这个更多的是一种畸形情况,鲍某与李某发生关系也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达不到犯罪的严重程度。
另外一个则是自愿性。不管是什么关系,甚至是特定情形下的夫妻关系,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都将可能涉嫌强奸罪。但是这个性犯罪的取证及认定上确实存在难度,特别是发生在一些具有恋爱等特殊关系,或者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之中,往往因为这些特殊关系而对于自愿与被迫之间难以认定。鲍某的这个案件同样存在这个问题。
李星星是“童养媳”吗?
现在,鲍某竭力把李星星说成是“童养媳”,说把李星星养到够结婚年龄,就和她结婚了!
“童养媳”这个词好久都没有听说过了,据说它是旧时代的产物。最早出现在宋朝,明朝、清朝的时候比较盛行。听说,现在福建那里,还有“童养媳”。那里有一个30多岁的男人,买了个童养媳,举行婚礼的的当天就被派出所带走了,因为童养媳还不满14周岁,男子犯了强奸罪。
那么,如果李星星是“童养媳”的话,鲍毓明还算犯罪吗?
我觉得,就算李星星是“童养媳”,也不一定就能以恋爱纠纷,不构成犯罪而结案,恐怕没那么简单。
那么,警方一定会追究鲍毓明,“童养媳”是怎么来的,不会是周妈妈白送给他的吧?如果李星星是花钱买来的,那是不是就犯了买卖人口罪?
如果犯了买卖人口罪,也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就这一条,如果做实了,也可判他5~10年。
还有,鲍毓明与李星星发生性关系这一点,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虽然李星星已经年满14周岁,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鲍毓明有强迫行为,也是可以判鲍毓明强奸罪的。比如,在李星星有病期间,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算不算犯罪,都有待司法人员去界定。如果强奸罪成立,最轻也得判个三五年。
另外,在鲍某性侵李星星的过程中,有没有引诱、虐待等问题,都需要司法部门去调查。
我个人认为,不管鲍某与李星星之间是养父女关系也好 ,是“童养媳”之间的恋爱关系也好,鲍某想全身而退是非常难的!
通过中兴通讯问题,对国内其他科技公司有哪些警示?
警示其实很简单,就是我们必须有自己的核心技术。
现在国内好多芯片企业给自己规划的升级路线都是想以收购兼并的方式来快速做大,但很明显这条路已经走不通了。这2年国内公司在收购部分美国科技公司时都被以安全问题而阻挠,最终失败。现在,美国又开始进行制裁,再次说明了如果我们没有自主技术,那想要产业升级是没希望的,人家分分钟钟就能掐住我们脖子,然后就没戏唱了。
现在中国是全球电子、IT、通信产品的组装厂,但没有核心技术,美国制裁中兴对国内通讯产业将产生很大打击。所谓,未来国内的芯片企业应该更多的向华为学习,自主自己研发,应该将大量资金投入研发,虽然研究出成果可能较慢,但一旦有了自己的核心技术,今后就再也不用看人家脸色了。
此前,国内不少人存在这样一种思维,认为全球化的今天,直接采取拿来主义即可,只要能花钱买到的就不用自己研发了。美国制裁中兴这事算是打脸了,这下应该清醒一下了,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你什么都不是。能卖你时高价卖你,赚取超高利润,有纠纷时直接掐你脖子禁售,让你等你。
现在,不管是科技公司还是我们普通百姓,都应该明白,中国芯片方面的核心技术必须给逼出来,没有这个核心,其他什么到时候该凉就凉,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谓的新四大发明,大部分的互联网企业,所有依托国外软硬件才产生的东西,只要人家能卡脖子,怕是都得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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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和高通,两家美国公司为啥来中国打官司?
一窝不容二虎,你想他们肯定会斗到底,但是为什么到中国斗,一是看看中国有多少人他们肯拿钱买双方的产品的,二是,斗来斗去在美国费用太高,不如去中国玩玩,小玩一会,玩大了除非他们结婚了
感谢您的阅读!
高通这个苦主,在全世界不断追寻着公平的待遇。高通就像一个受欺负的小孩,被苹果欺负不要不要的,到哪都要告个状;中国、德国等等一些国家都是高通告状的地方;高通的楚楚可怜,其实正反应了高通的精明之处。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样,才开始觉得高通想“以小博大”必然“贻笑大方”,然而我们小瞧了高通,仅凭几个专利,就能让苹果不得不寻求解决途径,否则就会被禁售,德国的永久性禁售,似乎已经将苹果高通专利问题进一步扩大。
苹果对高通恨呢,咬牙切齿的恨,高通就像吸血虫,从苹果身上吸取了多少血呢?2016年高通在 给苹果卖了32亿的基带芯片,2017 年又卖了21亿美元基带芯片;苹果在这种情况下开始反抗了:不买你的基带,用英特尔的基带。
高通想到每年损失几十亿美元的利润,自然心中不开心:你不让我赚钱,我就不让你开心。从中国福州法院禁止iPhone销售,再到iPhone被德国禁止销售,iPhone只能通过iOS12升级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解决。它们在中国打官司的原因也在此:
中国市场,iPhone所占比例不小,有大概20%左右的手机都是iOS系统,也就是说,中国是iPhone的主要销售地。在中国禁售iPhone,对于iPhone影响非常大。
高通在中国的有更多的盟友,禁售iPhone,对于盟友的发展非常有利,也让高通可以不断的销售芯片,一举两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华为中兴合同纠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华为中兴合同纠纷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