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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与诈骗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主要是适用的领域、规范的秩序、诈骗的手段不同。但是,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原理是一致的。
刑法分则共规定了13个“诈骗”罪名,其中,刑法第266条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其他章规定了12种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诈骗”罪共同的独特的行为过程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 作者认为,就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而言,诈骗与其他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是对立关系,但贪污罪因法律拟制可能除外,如,诈骗与盗窃罪就是对立关系,构成盗窃罪绝对不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有时认定不清,不能不说令人遗憾。
具体而言,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的区别如下:
- 发生的领域不同,普通诈骗罪发生在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发生在市场领域。作者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至少一方是市场主体,双方均不是市场主体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使用的手段不同。之所以被称为合同诈骗罪,顾名思义,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经济往来过程中,使用了“合同”这一道具。我们认定合同诈骗罪时,不能狭义理解合同形式,应当以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认定,口头、其他形式可以作为“道具”。
徐剑随笔,仅供参考。
民法上的欺诈与刑法上的诈骗罪常常发生规范竞合,也就是说凡是构成诈骗罪的行为都同时构成了民事上的欺诈,但构成民事欺诈却不一定构成犯罪。因为许多民事欺诈只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并从事民事行为,而并没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合同诈骗罪也是一种合同欺诈行为,两者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都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都是行为人故意作出的,往往会对受欺诈方造成损失;在法律后果上,所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归于消灭。但两者也有区别,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故意的内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诈骗罪不仅适用于合同订立阶段,也适用于合同履行阶段。而合同欺诈仅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
2、主观故意有所不同。
诈骗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资格订立合同、无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诱骗对方当事人与之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以达到骗取、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把订立合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钱财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诈中,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法许多情况下并不是以骗取、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例如,一方当事人采取欺骗手法与对方签订合同,将质量次的同种产品充当质量高的产品出售给对方,或者将某种型号的产品充当另一种型号的产品交付给对方等,这种行为是一般合同欺诈行为,而不属于合同诈骗,因为一方当事人虽然实施了欺骗行为,但履行了“合同”,即按“合同”要求交付了全部货物。再如,行为人自己有实际履行能力,也打算履行合同,但为了取得对方信任,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信誉好的他人名义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行为人这种欺诈只是为了达到签订合同、出售自己的货物以换取对方的货款的目的,而不是为了骗取对方的货款,因此,不宜定为合同诈骗。因此,与一般合同欺诈相比,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大。
3、客观后果不同。
合同诈骗罪必须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而一般合同欺诈并不以此为要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但骗取的财物未到达数额较大的程度,则不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以一般合同欺诈处理。
两者在产生的法律后果上也有区别:诈骗罪中的合同应作为无效合同处理;而一般欺诈中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外,一般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
每日讲法为您解答,每日讲法是一名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很高兴与你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合同欺诈与诈骗有什么区别?
在每日讲法看来,合同欺诈与诈骗主要区别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欺诈可能仅需承担民事责任,诈骗罪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合同欺诈一般是指,欺诈人故意将不真实的情况告知他人或者隐瞒应当告知的真实情况,使他人产生误解,从而做出意思表示。
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陈述的是不真实的事实,并且可能导致对方陷入认识错误。但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而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的行为。
(三)被欺诈人因欺诈陷入了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对合同的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有误解。一般需要被欺诈人的认识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被欺诈人因为认识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打官司法院会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吗?
【每日讲法观点】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应当由己方承担,只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法院会支持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
- 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例如一些信用卡纠纷的案件中,信用卡合约往往会约定欠款人需要承担律师费,根据契约自由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 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一些当事人虚构债务,妄图通过起诉的方式,损害对方被告的合法权益,被告为了应诉而聘请律师,产生的律师费应当由进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承担。
- 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通俗的说,甲欠乙一笔债务,债务到期甲不想还钱,就把自己名下的财产无偿转让给子女,此时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撤销甲的无偿转让行为,此时乙聘请律师进行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当由甲承担。
- 债权上有担保物权。担保人设立了相应的担保,此时债权人想要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进行诉讼,律师费应当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当然如果合同中有其他约定,应当优先根据合同的约定。
- 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这些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支付相应的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律师费等费用。
- 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当事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等权利受到侵犯,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合理数额的律师费,应当由侵权的败诉方承担。
- 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产生的律师费应当由败诉的侵权方承担。
- 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法院可以要求不是受到法律援助的败诉方承担。
- 仲裁案件。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部分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
当然,上述所说的律师费,必须符合法律和相关法规对于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还需要有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发票原件,才能在法院判决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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